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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的说明

发布日期

2013-11-0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为规范总局立法工作,保证立法质量,提高立法效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基本框架
  《规定》共九章五十条,规定了立项、起草、审查、审议与发布、备案与解释、评估清理与汇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与清理等。基本框架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5条),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立法原则、立法技术要求等。
  第二章“立项”(共10条),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立法计划的申报、制定、审议、印发、执行及调整等。
  第三章“起草”(共5条),包括起草分工、调研与征求意见、立法决策风险评估、意见协商与处理、送审稿提交审查等。
  第四章“审查”(共7条),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内容、时限,征求意见与修改、审查沟通及退审等。
  第五章“审议与公布”(共7条),包括提交总局局务会审议、修改与发布、印制与公开等。
  第六章“备案与解释”(共4条),包括规章报备、法律和行政法规报请解释、规章条文解释与应用解释等。
  第七章“评估、清理与汇编”(共5条),包括规章立法后评估的主体、形式和结果应用,规章的清理、废止和汇编等。
  第八章“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与清理”(共3条),包括规范性文件起草的参照执行、合法性审查、清理和汇编。
  第九章“附则”(共4条),包括需要向国务院汇报的情形、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食品药品监管的界定、规定施行日期等。

  二、重点内容说明
  (一)强化归口管理,确保立法工作规范化
  法制司是总局立法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为统筹和规范全局的行政立法工作,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组织、协调作用,《规定》明确由法制司组织总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同时,还增加了以下规定:1、立法内容涉及多个司局职责、且难以确定主要负责司局的综合性法律、行政法规,由法制司研究提出立项建议并组织起草;2、总局局务会审议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由法制司负责做关于起草和审查情况的说明;3、对各司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由法制司开展合法性审查及定期组织清理和汇编。
  (二)优化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为体现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规定》对立法活动涉及的各环节工作机制、要求和程序进行了调整:1、明确立法计划的编制原则和内容,并将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分为力争年内出台和抓紧研究起草两档,确保重点突出、统筹兼顾;2、细化起草调研的形式和送审资料的内容,要求起草部门充分了解历史与现状、国内与国外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意见,并提交能完整体现研究论证过程的书面记录和材料;3、区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明确法制司审查的内容、时限和退审制度;4、完善起草及审查程序,明确规定在起草和审查阶段均需经司务会研究、司长签署意见、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报送审查或者审议。
  (三)拓展公众参与渠道,提升立法民主性和透明度
  为体现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拓宽基层和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合理诉求的权利,《规定》增加以下规定:1、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立法建议项目提交总局,公众可以通过信件、局互联网留言等多种途径向总局提出有关立法建议;2、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要求立法草案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30天;3、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新出台的规章文本与解读说明,以及规章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条文和应用解释,均应在总局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四)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增设立法相关新制度
  按照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近几年立法实践,《规定》对总局立法工作增设三项新要求:1、将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写入立法原则,强调要遵循客观规律、坚持改革创新、提高行政效能、保障法制统一、维护公平正义;2、探索建立立法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制度,对立法草案涉及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机制、管理措施有重大调整,或者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食品药品产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风险评估;3、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发现有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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