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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2-28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15]2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2-28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管理的通知

浙卫发[2015]20号

2015年2月28日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我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版式、编号格式、申报表格及提交资料要求、卫生许可变更、补发和注销要求不统一等问题,尤其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颁布以后,对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作出了新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行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格式要求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具体经营项目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细项进行分类。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浙卫公证字[4位初次发证年份数]+第XXXXXX-YYYYYY号(XXXXXX 指6位行政区域代码,YYYYYY指6位本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许可证格式见附件1-2)。

  二、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新发、延续、变更、补发和注销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分别填写《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补发申请表》、《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注销申请表》并准备相关申请资料提交至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类申请表详见附件3-7)。

  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补发和注销要求
  (一)变更。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地址名称(非迁址,如变更路牌、门牌或路名)或减少经营项目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变更,变更后的卫生许可证使用原有编号,有效期不变。公共场所经营者要求变更、新增经营项目或经营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二)补发。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坏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补发,补发的卫生许可证使用原有编号,有效期不变。
  (三)注销。公共场所经营者主动要求注销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销。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注销,制作《卫生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并按规定将注销决定书送达行政许可相对人。

  附件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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