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商政办发[2018]86号
2018年12月1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2018年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商洛市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试行)
一、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一)编制目的。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农业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十三五”期间商洛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商洛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等。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依法处置,减少损失。
二、组织管理
(一)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商洛市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指挥部同时作为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行使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职责。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联系副秘书长、市农业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局、市卫计局、市食药监局、市工商质监局、市城管局、市交警支队、市邮政局主要领导为成员。疫情发生时,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增加部门参与防控工作。
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治非洲猪瘟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贯彻落实省政府对非洲猪瘟防控的工作部署和安排;领导和组织我市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扑灭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非洲猪瘟疫情;监督和指导县区扑灭较大(Ⅲ级)非洲猪瘟疫情。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农业局分管畜牧兽医领导担任。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报告疫情;负责向市指挥部提出调配疫情处理和损失补助资金、物资的方案和建议;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提出启动、停止(解除)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非洲猪瘟疫情控制应急处置措施建议;完成上级交办任务。
(二)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农业部门: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防疫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计划和技术规范,做好全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研究制定全市非洲猪瘟防控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组建疫情处置应急队伍,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发生疫情时,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指导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做好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监督、指导疫情发生地对疫点、疫区内的生猪按规定进行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疫情发生地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被污染的场所和物品进行全面消毒;督促疫情发生地组织人员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生猪及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卫生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屠宰场(点)做好生猪及产品检疫工作;指导疫情发生地加强疫点、疫区及受威胁区内群众的宣传工作;测算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做好生猪及其产品运输车辆的备案工作。
2.宣传和文化广电部门:负责在疫情发生后,组织和指导新闻媒体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对疫情进行准确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3.发展改革部门:积极协调和争取防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大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切实提高重大疫病防控能力。加强生猪及其产品市场价格监测,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4.教育部门:开展学校疫病防控知识宣传,加强学校食堂餐厨剩余物监管。
5.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疫区社会治安,依法查处妨碍防疫、疫情处置等违法行为;配合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以及临时检查站设立等相关工作;打击违法偷运生猪及其产品行为。
6.财政部门:负责疫病预防、监测、控制、扑灭等经费预算,并及时拨付;保障防疫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7.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运生猪及其产品,禁止客运和货运车辆从疫区运出生猪及其产品,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以及公路临时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协调高速公路、铁路运营单位开展运输监管。
8.工商质监部门: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生猪交易市场(点),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生猪及其产品的行为;配合防疫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9.卫计部门:协助开展疫区内人员防护、检查站(点)消毒等技术指导,做好防疫知识宣传。
10.商务部门:负责加强市场监测和猪肉产品的储备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11.城管部门:协助工商部门关闭城区范围内疫区生猪交易市场(点)。
12.林业部门:负责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加强野外野猪的巡查,加强野猪饲养繁殖单位、经营场所的监管,及时向农业部门通报有关信息。
13.环保部门:负责配合、参与疫区病死畜无害化处理场点的选址和病死畜无害化处理工作。
14.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流通环节生猪产品的监督检查,杜绝未经检疫检验的生猪产品进入市场。
15.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16、交警部门:负责在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养殖场(户)边界道路交通临时管制。
17.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寄包裹、快件、邮件等从疫区运入的生猪产品监督检查,并及时告知农业等相关部门。
其他相关单位要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防控工作。
(三)应急处理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发生疫情并启动应急预案后,应立即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相关县区负责人为成员。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市指挥部处置疫情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和掌握疫情相关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判定疫情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协调各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控制疫情;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市指挥部报告。
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专家技术组、疫情调查组、染疫动物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组、疫点疫区封锁组、现场秩序维护组、交通管制组、后勤物资保障组、宣传和舆论引导组等9个工作组,具体负责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农业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工商质监、食药监、城管、公安、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专家技术组:由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主任任组长,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任副组长,抽调市级中级以上职称畜牧兽医技术干部组成专家技术组,接受省技术专家指导,负责疫情应急处置技术指导、疫情现场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和建议。专家组初步诊断结论和国家参考实验室的确诊结果作为市指挥部进行疫情应急处置的主要依据。
3.疫情调查组:由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主任任组长,抽调市级中级以上职称畜牧兽医技术干部组成疫情调查组,与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抽调技术干部,一并开展疫情排查调查,提出划分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建议。
4.染疫动物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组:由市农业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公安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卫计、环保、动物卫生监督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指导县区对疫区生猪按规定进行扑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扑杀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5.疫点疫区封锁组:由市农业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公安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交通、卫计、工商质监等部门为成员,指导县区设卡布点,关闭生猪交易市场,严禁生猪进出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对过往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消毒。
6.现场秩序维护组:由市公安局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县区和部门为成员,负责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现场秩序维护,确保疫情应急处置顺利进行。
7.交通管制组:由市交警支队主要领导任组长,市交通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农业、卫计等部门为成员,负责在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养殖场(户)边界设置临时检查站点,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消毒,对拉运生猪及其产品的车辆严格检查,禁止疫区屠宰生猪及产品外运销售。
8.后勤物资保障组:由市农业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市财政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发改、交通、民政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协调解决相关物资的支持。
9.宣传和舆论引导组:由市委宣传部领导任组长,文广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负责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宣传报道,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三、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疫情监测。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规模养殖场、散养户、交易市场、屠宰场、异地调入的生猪进行排查。加强受威胁区生猪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做好疫情预警预报。
(二)疫情报告与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县级农业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病生猪的主要症状、时间、地点、数量、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基本信息。当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诊断。具备非洲猪瘟疫情典型症状的可初步认定为临床疑似病例,应于2小时内将疫情上报同级政府和市级农业部门。市级农业部门接报后,应于1小时内将疫情上报市政府和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四、疫情响应
(一)疫情分级。根据非洲猪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特别重大(Ⅰ级)疫情、重大(Ⅱ级)疫情、较大(Ⅲ级)疫情。
(1)特别重大(Ⅰ级)疫情。在15日内,我市2个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域发生疫情并流行。
(2)重大(Ⅱ级)疫情。我市1个县级行政区域发生疫情。
(3)较大(Ⅲ级)疫情。在我市交界处公路、铁路关口等调入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在辖区内养殖及屠宰等场所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二)分级响应。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上级应急预案的启动,应在下级应急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的基础上进行;上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下级应急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
发生特别重大疫情时,由市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全市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暂停发生疫情县(区)生猪及相关产品跨县调出,全市生猪及其产品不得调出。在全市范围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在邻近疫区及重要的市际间通道关口设置检查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发生重大疫情时,由市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事发地县(区)政府应迅速组织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并调配所需应急物资。全市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暂停发生疫情县(区)生猪及相关产品跨县调出。相关县(区)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发生较大疫情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全市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暂停发生疫情县(区)生猪及相关产品跨县调出。相关县(区)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农业农村部或我省向社会发布Ⅰ级、Ⅱ级、Ⅲ级疫情预警时,暂停从发生疫情地区调入生猪及相关产品,认真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各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市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指挥部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并立即通知各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县(区)。如疫情无法得到控制,由本级指挥部向上一级指挥部请求扩大应急响应。上级应急指挥部可决定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三)应急响应终止。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相应农业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五、应急处置
(一)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对发病养殖场(户)的生猪实施严格的隔离观察、监测,对发病养殖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禁止生猪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辆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交易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2.封锁。疫情发生所在地县(区)农业部门报请本级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市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区)级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生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厨剩余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生猪及其产品调入调出。
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生猪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禁止生猪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区)级政府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6.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农业部门协调林业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农业部门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当地农业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三)疫情跟踪与溯源。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生猪及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四)解除封锁。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的所有生猪均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疫情发生地的上级农业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的县级农业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本级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级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的应扑杀范围内至少空栏6个月以上。
(五)扑杀补助。对在非洲猪瘟控制及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和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农业部、财政部非洲猪瘟疫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对全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农业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及时报请本级政府予以发布。农业部门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二)法律保障。要严格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以及中省有关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安排部署及有关规定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物资保障。各级农业部门要报请同级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财政部门要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扑杀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进行分担。
(四)宣传教育。应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要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非洲猪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七、附则
(一)上级有关部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预案由商洛市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指挥部办公室(商洛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