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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卫生系统医疗单位收取实习费、进修费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05-10-13

发文字号

津价医药[2005]34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正文内容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申请将进修费实习费培训费列为经营性收费项目的函》(津卫财函[2005]29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天津市卫生系统医疗单位,经市教育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担本市及外地人员实习、进修任务时,可在自愿委托前提下收取实习费、进修费。具体收费标准实行双方协商议定。
  二、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费[2000]578号)有关规定,各级医疗单位在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之前,不得收取培训费。
  三、以上收费属经营性收费。请你局接文后通知所属单位携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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