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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总局关于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加强药品批发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8-10

发文字号

食药监办药通[2015]3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8-10

颁发部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总局关于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加强药品批发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办药通[2015]315号

2015年8月10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加强药品批发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总局通告和省局组织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况,部分药品批发企业未认真执行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少数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暴露出当前药品流通监管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四个最严”要求,贯彻落实好国家总局和省局的各项工作部署,依法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全面加强药品经营企业监管。

  二、认真抓好新修订药品GSP认证工作质量。严格认证资料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其认证申请。严格现场检查质量,认证检查员现场检查时应认真负责、细致深入,发现问题应详细记录、如实表述,缺陷条款适用应准确到位。严格技术审评把关,对不符合新修订药品GSP标准要求的,坚决不予通过。对检查发现的质量管理缺陷,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到位。强化对已通过认证企业的事后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GSP标准要求持续规范经营药品;对严重违反GSP规定或屡犯不改的,一律依法撤销GSP认证证书。

  三、切实加强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工作。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能与事权划分,按照《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网格化监管试点实施方案》(食药监办药通[2015]49号)监管网格设置要求,及时明确、公开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的日常监管责任人,认真落实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加大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以问题为导向,加强飞行检查方式运用,及时排查和发现问题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并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曝光。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送药品稽查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符合吊证情形的,一律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省局将继续组织开展针对药品经营企业的飞行检查,组织开展对各地药品流通监管工作的督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总局关于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加强药品批发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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