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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1-14

发文字号

沪卫计医管[2014]02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1-14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沪卫计医管[2014]024号

2014年11月14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有关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51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意见》精神并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本市实际,就推进各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远程医疗服务工作,将发展远程医疗服务作为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实现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和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的重要手段积极予以推进。

  二、各区县卫生计生委要将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积极协调辖区财政部门为远程医疗的发展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和经费保障。

  三、各区县卫生计生委要加强对远程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控制安全风险,以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四、各办医主体、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意见》规定的远程医疗服务范围开展相关业务,对远程医疗的服务流程应有科学合理的规范。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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