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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含辣味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3-29

发文字号

吉质监监函[2005]5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吉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3-29

颁发部门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正文内容


关于对含辣味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的紧急通知

吉质监监函[2005]57号

2005年3月29日

各市(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省局有关直属单位:

  最近,各地按照国家总局和省局的统一部署,开展了对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染料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有效防止了含有苏丹红的食品及原料流入市场。为了切实加强食品生产加工源头监管,防止食品小作坊、小企业及城乡结合部食品加工者非法使用苏丹红情况的发生,根据国家总局《关于追查销毁含有苏丹红的食品及原料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明发[2005]22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有关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结合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调查,对本辖区内含辣味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一次拉网式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范围:一是城乡结合部、乡镇、农村等薄弱环节和区域;二是所有生产加工辣味食品的小企业、小作坊,既查含辣味食品,也要查含辣味食品原料,不放过任何疑点;三是对生产加工辣椒粉、辣椒酱、辣椒油、带辣味的酱腌菜、辣味火锅调料、辣味肉制品等可能含有苏丹红的食品,由监管属地质监局负责进行抽样,填写抽样单,统一送省质检院进行检验。长春、延边等地区已抽样经过省专项监督抽查的食品除外。

  二、对经省质检院检验确认含有苏丹红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必须全部予以没收,监督生产企业彻底销毁,并责令生产企业追回已售出的食品。对应彻底销毁的含有苏丹红的食品及食品原料,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变通处理。

  三、各市、州、县(市、区)局要高度重视,立即对此次检查工作进行部署,迅速组织全体执法人员深入本辖区城乡结合部、乡镇、农村等区域对小企业、小作坊展开拉网式全面检查,确保不留死角。对因检查工作有遗漏和不到位造成后果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请各市、州局及时将本地区拉网式检查任务完成情况报省局监督处。在检查工作中发现重大情况和问题随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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