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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9-07

发文字号

晋人社厅发[2012]1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09-07

颁发部门

省卫生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2]114号

2012年9月7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省卫生厅各直属单位: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艰苦努力和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取得了显著进展,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总结经验,激励先进,进一步推动艾滋病防治工作深入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决定联合表彰一批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扎实做好我省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和名额分配
  (一)评选推荐范围。
  1.先进集体评选推荐范围: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社会组织和企业。
  2.先进个人评选推荐范围:上述单位工作人员及志愿者。
  (二)评选推荐名额。
  按照人社部函[2012]272号文件要求,我省可推荐先进集体5个,先进个人11名,各市可推荐先进集体1个、先进个人2名。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省卫生厅直属各单位可推荐先进集体1个或先进个人1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把艾滋病防治工作作为本单位的重要任务,在工作中创造了先进经验、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本地区、本系统走在前列,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2.认真履行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措施得力,成绩突出。其中,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开展防治工作组织领导、协调沟通、督导检查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医疗卫生机构应在开展宣传教育、监测检测、关怀救助等防治工作方面取得明显成效;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应高质量完成有关艾滋病防治工作任务。社会组织和企业应积极承担艾滋病防治的社会责任,大力支持、参与或资助艾滋病防治工作。
  3.领导班子及工作人员清正廉洁,具有先进的服务理念、良好的职业道德、务实的工作作风;在当地组织的行风评议、群众满意度测评、效能评比等活动中名列前茅,人民群众普遍满意。
  4.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达到10年或连续5年以上。
  (二)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坚持正确的理想信念,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关心、爱护、尊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使命感。
  2.积极履行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工作成绩突出。其中,卫生行政部门人员应在政策制定、项目管理、督导检查等方面具有突出的业绩;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应在监测和检测、行为干预、治疗与关怀、科学研究等方面具有突出的业绩;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人员应在推动本部门开展防治政策、工作计划制定和落实等方面成效突出;志愿者应深入艾滋病防治工作目标人群,在咨询检测、宣传教育、行为干预、治疗与关怀等工作方面成果显著。
  3.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清正廉洁、无私奉献;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服务意识,工作耐心细致、任劳任怨,深受群众拥护和爱戴。
  4.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达到10年或连续5年以上。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明确责任,逐级推荐。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评选工作。推荐在地方或企事业单位挂职的干部,由挂职单位征得派出单位同意后,按挂职所任职务推荐。推荐离退休人员,须征求其原工作单位意见或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推荐在校学生,须征求所在学校意见。推荐人选在临时性工作机构工作的,须征求其原工作单位意见或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推荐工作要坚持自下而上、层层把关、逐级审核,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社会公认。
  (二)严格标准,确保质量。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做到事迹突出,好中选优,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附件5、征求意见表]。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
  (三)突出重点,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推荐评选重点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特别是向艾滋病防治工作任务较繁重地区倾斜。副厅级或者相当于副厅级及以上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比例均不超过20%。(全省县处级先进集体评选推荐名额为1个,先进个人为2名)。
  (四)加强监督,严肃纪律。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推荐评选,要加强对推荐评选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评选纪律,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于伪造身份、编造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对在推荐评选和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把握进度,按时上报。严格履行“两审三公示”的推荐程序。由拟推荐对象所在单位民主推荐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名称或姓名、简要事迹,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与卫生部门逐级审核;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与卫生部门审核同意后,于9月11日前将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2)、推荐对象事迹简介表(附件6)推荐对象简要事迹、推荐工作报告等初审材料(含上述材料电子版,纸质版5份)(附件2-5表格可在卫生部网站下载),加盖市人社局、卫生局公章后报省艾滋病防治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再次审核。省级推荐对象直接报至省艾滋病防治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通过后,上报全国艾滋病防治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
  经初审通过后,推荐对象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10月12日前将公示后正式确定的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4)、机关事业单位班干部和企业征求意见表(附件5)、公示材料原件(含上述材料电子版)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后报送全国艾滋病防治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对拟表彰对象在全国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奖励方式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分别授予“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奖章)和荣誉证书。

  五、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成立省艾滋病防治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人事处,并会同省卫生厅疾病预防控制处、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各市应成立相应评选推荐机构,负责本地区评选推荐工作。

  联 系 人:
  省卫生厅人事处 刘 飞
  联系电话:0351-3580697 传真号码:0351-3580697
  省卫生厅疾病预防控制处 杨建律
  联系电话:0351-3580340 传真号码:0351-3580340
  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王 杰
  联系电话:0351-3580235 传真号码:0351-3580235
  通讯地址:太原市建设北路99号 03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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