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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序做好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8-3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指导原则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委直属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精神,有序做好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将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按照医疗机构属地化管理进行审批。
   二、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尽快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中完成下放事项的认领和实施清单的编辑及发布。具体操作:登陆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事项管理系统(新)→目录清单管理→清单认领→实施清单管理→清单管理→编辑完善认领事项的实施清单配置要素→发布。下放事项详见附件1。
  三、为保证下放事项审批工作的顺利衔接,省、市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2021年7月10日前完成现有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的移交(全省产前筛查机构信息详见附件2)。
  四、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的培训和指导,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基本标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要求把好资质准入关,确保审批工作质量。
  五、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婚前医学检查和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对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相应处罚,并将技术服务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作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许可校验和医疗机构执业校验的重要参考依据。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张  蕾  省卫生健康委审批处  028-86925131
  周  游  省卫生健康委妇幼处  028-86135787

  附件1.下放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事项列表
    2. 全省产前筛查机构信息一览表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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