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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江苏省中药药事等3个专业中医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1-30

发文字号

苏中医医政[2017]4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1-30

颁发部门

江苏省中医药局

正文内容

关于成立江苏省中药药事等3个专业中医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

苏中医医政[2017]48号

2017年11月30日

各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委直中医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医医疗质量管理,逐步建立全省中医医疗质量控制网络和组织体系,推动医疗机构中医医疗质量持续改进,经研究,省中医药局决定成立省级中药药事、中医肛肠、中医病案等3个专业中医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在各单位申报基础上,通过申报材料审核、专家评估等程序,现确定江苏省中医院、南京市中医院、无锡市中医医院为省中药药事、中医肛肠、中医病案质控中心挂靠单位(以下简称挂靠单位)。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质控中心建设要求
  省级中医专业质控中心挂靠单位设立建设期1年。建设期满后由省中医药局对挂靠单位组织开展质控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继续作为省中医质控中心挂靠单位;考核不合格的,将调整挂靠单位。
  (一)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各质控中心及其挂靠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关于组织申报江苏省中医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苏中医医政[2017]40号)要求,尽快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拟定质控中心建设和质控工作计划,提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组成人员建议名单,于2017年12月31日前报我局审核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质控工作。各质控中心要依据职责要求,建立完善质控中心工作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质量控制管理工作;制订、完善本专业质控标准和指标体系,拟定质控方法和程序,定期对质控对象的质控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评价及反馈,对质控对象进行专业质量检查和考核;要利用信息化手段,认真扎实开展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充分发挥省级质控中心在医疗质量管理中的作用,同时,加强对市级相关专业质控组织的业务指导,努力成为政府加强质量管理的参谋助手。各质控中心于明年11月底前,将质控工作年度报告报省中医药局。
  (三)强化工作保障支持。各质控中心挂靠单位要对质控中心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做到有专职(兼职)管理人员、有固定办公场地、有必要办公经费,确保质控中心各项工作正常运作。省中医药局将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经费应专款专用。

  二、质控工作要求
  省级中医质控中心质控范围主要为全省三级中医医疗机构(含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下同),并可根据我局要求开展对其他机构的质控工作。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要认真组织辖区内三级中医医疗机构积极参与、配合各省中医质控中心工作,接受省中医质控中心的管理与监督,确保质控工作顺利开展。各三级中医医疗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各专业质控信息收集、上报工作,确保上报信息及时、准确、完整。要根据质控中心反馈的问题,及时对出控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项目进行纠偏,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形成医疗质量管理长效机制。

  三、质控工作考核管理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要定期对辖区内三级中医医疗机构质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完善市、县(市、区)级中医质控组织,在省级中医质控中心指导下,加强对本地区二级及以下中医医疗机构质量管理控制工作。省中医药局将把各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及质控对象开展和参与中医质控工作情况纳入等级医院评审、省级中医重点专科、年度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等工作内容,并适时对各地中医质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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