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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遴选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9-30

发文字号

食药监办食[2011]150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9-30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福建省卫生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遴选工作,确保遴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挥专家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作用,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遴选程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遴选程序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以下简称餐饮安全专家)遴选工作,确保遴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挥餐饮安全专家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餐饮安全专家遴选范围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技术机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食品相关行业协会、餐饮单位等涉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相关领域。

  二、餐饮安全专家遴选方式
  采取个人申报、所在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推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的方式。

  三、餐饮安全专家遴选程序
  分为申报、推荐、初审、审核、公示、聘用等步骤。
  (一)申报
  由符合餐饮安全专家条件的个人填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推荐表》,报所在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审查。
  (二)推荐
  由餐饮安全专家候选人所在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对推荐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出具推荐意见。
  (三)初审
  由餐饮安全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对餐饮安全专家候选人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初审意见。
  (四)审核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根据餐饮安全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初审意见,组织讨论后提出审核意见。
  (五)公示
  对经审核拟认定为餐饮安全专家的候选人,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六)聘用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聘用为餐饮安全专家,并纳入餐饮安全专家库。

  四、餐饮安全专家的解聘
  (一)餐饮安全专家可以连聘连任,到期不续聘者自行解聘。
  (二)餐饮安全专家在聘期内要求退出专家库或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向餐饮安全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批准后予以解聘。
  (三)对于无特殊情况连续3次以上不参加指定专家会议等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餐饮安全专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予以解聘。

  五、本程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程序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推荐表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保密责任书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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