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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启用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章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1-14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14]1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1-14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启用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章的通知

浙卫发[2014]13号

2014年1月14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省级医疗卫生、人口计生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根据省编委《关于调整省卫生计生新闻出版广电机构设置的通知》(浙编[2013]25号)精神,组建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再保留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现启用“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章,“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章同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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