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县乡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卫基层[2014]103号
2014年8月25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公务员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党群工作部:
现将《福建省县乡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设区市试点县(市)名单请于9月10日前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联系人:省卫计委基层卫生处 孙 靖,电话:0591-83201691,邮箱:
fjncws@126.com。
福建省县乡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为加快我省县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推进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整合医疗卫生资源,实现资源共享,进一步提升农村卫生服务能力,满足群众看病就医需求,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52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县乡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以建立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惠民利民、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的原则,通过县、乡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试点,探索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率和综合服务能力,力争2015年县域内患者就诊率达到90%左右,探索建立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
二、试点范围
每个设区市(除厦门市外)可结合本地实际,选择1-2个县(市),开展县级公立医院与1-2个丙类卫生院实行县乡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试点。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功能定位
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医院)是县域内的医疗卫生中心和农村三级医疗服务网的“龙头”,主要承担县域居民基本医疗服务,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难疾病的初诊、处置和转诊,适宜医疗技术的推广应用,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以及乡镇卫生院基层卫生人员教学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乡镇卫生院以维护当地居民健康为中心,综合提供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等综合服务,并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
(二)建立新型管理体制
按照“四个统一、三个不变、一个推进”的要求,试点县(市)重点选择1-2个技术力量薄弱的丙类乡镇卫生院与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医院)实行一体化管理,把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服务连为一体,建立互为依存、优势互补的协同关系,实现资源共享、统一管理、优化结构、合理分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逐步实现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让群众享受“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具体要求:
1.人员统一管理。实行县、乡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试点县,可将技术力量薄弱、医务人员少的乡镇卫生院人员管理权限纳入县级医院统一管理;也可将人员较多的乡镇卫生院中,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注册在岗的医生纳入县级医院统一管理。县级医院按照“岗位相对固定,人员按需流动”的原则,统筹调配使用人员。乡镇卫生院人员与县级医院人员在薪酬待遇、选拔使用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职称评审按原有评审条件进行。各地要给予乡镇卫生院更加便捷的人员招聘政策,更加优惠的岗位设置政策,适当提高高级岗位结构比例。
2.医疗业务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医疗业务由县级医院统一管理,做到统一规章制度、技术规范、人员培训、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按照功能定位和技术要求开展医疗服务。
3.医疗设备统一管理。加强县乡医疗卫生资源要素和功能整合,通过组建临床检验中心、影像会诊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等资源共享平台,推行检查和检验结果互认,提高优质医疗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利用。鼓励通过服务外包等形式,向有资质的医学检验检测、消毒供应等社会专业服务机构购买服务,提升基层诊疗能力和管理水平。
4.绩效考核统一管理。县乡一体化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绩效统一考核,财务独立核算。县级医院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自主分配,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收入分配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并适当向乡镇岗位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健全完善县乡两级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制度,制定病人合理分流的考核指标,加强对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指导。资产处置按县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5.机构设置和行政建制不变。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保留各自原有机构设置和行政建制,乡镇卫生院可加挂县级医院分院的牌子。
6.机构职能、任务不变。县级医院承担的县域内医疗保健服务、基层医疗机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等任务不变。乡镇卫生院仍然承担行政区域内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卫生监督协管、中医药健康管理等11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及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基本医疗服务。
7.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不变。县、乡二级医疗机构现行的财政投入政策和渠道不变。丙类乡镇卫生院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经费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政府及时足额拨付,人员工资按现行政策足额拨付。
8.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以县级医院为中心,以县乡一体化管理为载体,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人才培养和创新基层医疗服务新模式等措施,完善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试点县要制定县乡两级门诊、住院患者双向转诊临床标准、转诊流程和管理规范,取消在一体化管理的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内双向转诊病人医保、新农合二次起付线,推动双向转诊政策的落实。原则上门诊患者应优先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应明确住院病种的收治条件,符合基层住院病种收治条件的患者应优先在基层就诊,符合转诊条件的患者优先享受县级医院诊疗和住院服务,逐步实现无缝转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可为患者提供在县级医院开展的检验、检查预约服务,并及时反馈检验、检查结果。通过强化转诊服务,畅通转诊通道,引导患者到基层就近就医,逐步实现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试点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县乡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工作任务和时间进度。除实行紧密式一体化管理外,也可以开展医疗服务托管式、技术合作式、对口帮扶式等松散式一体化管理,通过有效的管理方式,切实提高一体化管理水平,促进县域医疗服务能力的提高。编制、财政、人事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形成合力,促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
县级医院按照要求合理调配人力资源,针对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能力。乡镇卫生院在做好医疗卫生服务的同时,要认真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履行辖区内村卫生所的监管职责。
(三)加强监督指导
各地要重视加强试点工作的过程管理,强化沟通协调,发现问题及时改进,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注重发挥试点县(市)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推进县乡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试点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