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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发放第三十九批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7-13

发文字号

闽卫政法函[2017]44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7-13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发放第三十九批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通知

闽卫政法函[2017]441号

2017年7月13日

厦门市、福州市、漳州市、泉州市、龙岩市、三明市、宁德市卫生计生委,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福建省2012-2015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施办法》,经研究,同意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单位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在审批有效期内,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单位的24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已通过验收等程序,并提供完整的换发配置证的材料,现准予发放第39批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详见附件)。

  上述单位配置许可证可由设区市卫生计生委规划与信息处(科)或相关单位到省卫生计生委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属更新设备的,应将旧证上缴行政服务中心后换发新证。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的配置许可证为正本、副本各一份,正本应张贴于相应设备机房的醒目位置,副本套装封皮后由医疗机构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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