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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春节期间旅游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1-22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1-22

颁发部门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加强春节期间旅游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2014年1月22日

各区县旅游委、各旅游企事业单位:

  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春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为有效预防旅游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游客的旅游饮食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责任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旅游食品安全工作,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特别是食品餐饮安全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旅游食品安全的管理和监控力度。同时,要落实相关责任,明确旅游部门对旅游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责任,各旅行社承担组织旅游团餐饮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要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具体人,确保各项防范旅游餐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有力,管理到位。

  二、加大对重点环节、重点领域和重点时段的监管力度
  各单位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旅游团队用餐、旅游景区(点)餐饮以及重大节庆活动等重点环节、重点领域和重点时间节点的旅游食品安全监管,督促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到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量化分级较高的餐饮服务单位就餐,切实防范旅游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饭店行业要切实加强食品卫生和清洁消毒工作,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对客房客用品和餐饮后厨器具的清洁消毒、食品进货加工制作过程验收检验、冷荤间严格落实“五专”制度等进行自查整改;各区县旅游委要对辖区内的星级饭店、社会旅馆、旅游景区和京郊旅游接待村、户的食品卫生状况进行检查指导,提出食品卫生操作规范,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旅游行业的食品安全意识和卫生管理水平,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坚决督促整改,对未进行整改的要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处罚力度。

  三、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各区县旅游委要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食品安全知识纳入旅游安全培训内容,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要积极与新闻媒体合作,充分利用公众宣传平台,大力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提示游客不食用存在安全隐患的野菜、野果、野蕈和非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提示游客食用海鲜等要注意卫生等。积极提升各类旅游企业的安全经营意识,积极增强广大游客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四、强化食品安全应急管理
  各区县旅游委要将旅游食品安全纳入本部门应急预案,主动会同当地食药监部门对预案开展联合演练,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游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要按照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控制措施,确保事故得到及时妥善处理。要主动与食药监部门、卫生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畅通信息报送渠道,重要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市旅游委行业监督管理处联系人:居强
  联系电话:85157393
  传真电话:65674140
  市旅游委24小时值班电话65158249
  传真电话:6515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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