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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预警公告2005年第4号

发布日期

2005-06-18

发文字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预警公告2005年第4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6-18

颁发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预警公告
(2005年第4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05年第四次食品安全预警公告,提醒广大市民及餐饮业单位,夏季谨防细菌性食物中毒。
  本市历年统计资料显示,每年6月下旬是细菌性食物中毒事件的高发时期。这一时期气温逐渐升高,雨水增多,空气潮湿,气温和湿度适宜细菌的生长繁殖;另一方面居民的食品消费、储存习惯还未随季节变化而及时作出调整,熟食冷菜储存不当,隔顿、隔夜菜没有彻底回锅加热等问题都使细菌性食物中毒发生的危险性大大增加。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希望广大市民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注意用餐安全:
  一、要购买、食用新鲜肉类、蔬菜和水果,不吃腐败变质食品;
  二、剩余食物应冷藏贮存,常温下保存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三、贮存过的熟食,食用前须彻底加热,不吃隔夜熟食;
  四、加工、贮藏食品,做到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五、加工或食用食品前清洁双手,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六、遇到食品卫生问题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投诉。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要求各餐饮业单位:
  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是食品安全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并落实各项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加强自身卫生管理工作。
  二、必须持食品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严禁无证或者超食品卫生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各类食品。
  三、从业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并要对其健康状况实施动态监控。发现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疾病的要立即调离相关工作岗位。
  四、不得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有毒有害、超过保质期限等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禁止生产销售炝虾、毛蚶、泥蚶、魁蚶、醉虾、醉蟹、醉螃蜞、咸蟹等违禁生食水产品。
  五、严格落实各项食品采购及索证制度。
  六、食品的生产加工、贮存场所必须符合卫生要求,食品加工操作过程中应注意操作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七、餐饮具和直接盛放直接入口的食品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饮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消毒,保持清洁。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加强对餐饮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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