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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设立“上海市产科血液病、妊娠高血压疾病诊治中心”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8-18

发文字号

沪卫妇基[2005]1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8-18

颁发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设立“上海市产科血液病、
妊娠高血压疾病诊治中心”有关事宜的通知
(沪卫妇基[2005]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本市产科质量,稳定和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率,根据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产科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20号文件要求,完善和建立本市的围产临床技术中心中,拟建立“上海市产科血液病诊治中心、上海市产科妊娠高血压疾病诊治中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心”设置要求  医院在产科血液病或妊娠高血压疾病的诊治技术、科研等方面在本市及国内处于领先水平。
  ㈠在产科血液病、妊娠高血压疾病方面的学科建设,及在医疗、科研、培训等方面的发展;承担市级、国家级方面的课题研究,目前已取得的成果;
  ㈡硬件设施与学科人员梯队建设(包括中心主任);
  ㈢医院对该中心建设的规划和支持的力度。
  ㈣其他有关材料。

  二、医疗机构申请方式  提交申请材料:
  根据上述“中心”设置要求,填写申请表(见附件)。
  报送的申请书一式10份,医院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档案袋封。并附电子文档一份,送市卫生局妇幼与基层卫生处。

  三、时间:  申请时间为8月25日-9月15日。

  四、评审工作  市卫生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科研水平、培训能力等业务方面进行评审。由市卫生局有关处室进行综合评定。

  附件:上海市围产临床技术中心评审表(略)

  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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