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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村乡(镇)卫生院房屋标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05-06-01

发文字号

津发改社会[2005]31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6-01

颁发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天津市农村乡(镇)卫生院房屋标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津发改社会[2005]310号

2005年6月1日

  为了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市政府《关于开展农村乡镇卫生院三项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自2005年起,我市计划用三年(2005-2007)时间,开展乡(镇)卫生院三项基本建设工作,彻底改变我市农村部分乡(镇)卫生院房屋简陋、设备老化、人才匮乏、技术、管理水平偏低的现状。做到房屋、设备、人员、技术、管理五配套,全面提升乡(镇)卫生院的整体水平,健全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满足广大农村居民不同层次、多样化的卫生服务需求,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快速地发展。依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有关农村卫生建设的政策、标准,对我市农村乡(镇)卫生院房屋标准化建设,制定如下办法。

  一、 建设任务和设置原则
  加强我市农村乡(镇)卫生院房屋标准化建设的基本任务是:进一步改善我市农村乡(镇)卫生院现有房屋基础设施条件,完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及计划生育指导“六位一体”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满足农村人民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
  乡(镇)卫生院按照农村一乡一院的原则设立,其中辖区内服务人口超过5万的乡(镇)可以设立中心卫生院。塘沽区和环城四区离城市中心较近,交通便利,城市的卫生机构可以满足农村居民卫生服务需求,原则上不设立中心卫生院;其它七个区县中离县城较近的乡(镇),原则上也不设立中心卫生院。为此,我市规划中设立的中心卫生院共25个,其中汉沽区1个,大港区2个,武清区5个,宝坻区4个,宁河县4个,静海县4个,蓟县5个。

  二、建设范围和建设规模
  凡已纳入2005-2007年有农业区(县)乡(镇)卫生院房屋标准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均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范围。
  乡(镇)卫生院房屋标准化建设应按照乡(镇)卫生院的功能、服务人口,结合建设资金的筹集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各区(县)要对现有的乡(镇)卫生院进行整合,合理配置资源。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首先应保证基本服务功能需求,最低建设标准为800平方米,在此基础上,根据服务人口可适当增加业务用房面积,其中一般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原则控制在1500平方米以内;中心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原则控制在3000平方米以内。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建筑上一般采用砖混结构。
  乡(镇)卫生院房屋标准化建设要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在乡(镇)卫生院房屋标准化建设规划确定的新建项目以外,不再增加新建项目,新建项目一律采用标准化图纸设计。乡(镇)卫生院建设中需要新增用地的,由项目所在区县政府以行政划拨的方式解决。

  三、建设资金的筹集与补助标准
  各区(县)要重视乡(镇)卫生院建设工作,从维护农村发展大局,统筹城乡发展,保护农村生产力的高度,抓好乡(镇)卫生院建设。区(县)政府是乡(镇)卫生院建设的主体,建设资金主要由区县政府负责,市政府以引导资金的方式给予补助。乡(镇)卫生院在建设中,不得向农民和村集体摊派资金、劳力和物资,不增加乡(镇)卫生院的负担。根据我市农村乡(镇)卫生院房屋标准化建设规划确定的中心卫生院和一般乡(镇)卫生院,按照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经济适用,朴素大方,力戒奢华的原则,新建、扩建和改建设定不同的造价标准,即新建项目每平方米综合造价按1500元计算;扩建项目按1000元计算;改建项目按500元计算。市政府引导资金实行差额补助(规定标准与医院现有面积的差额部分进行补助),未达到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补助;对于超过面积标准或造价标准的投资,由区(县)自行解决。
  市政府引导资金对乡(镇)卫生院建设的具体补助标准为:根据我市12个区(县)经济情况不同,补助标准划分为两个档次,一档为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包括环城四区及塘沽、大港区),按照规定标准面积差额投资的1/4进行补助;二档为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包括汉沽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县、宁河县和静海县),按照规定标准面积差额投资的1/2进行补助。

  四、项目管理
  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各区(县)计委按年度会同区县卫生局对本区(县)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进行初审后,一次性打捆上报市发改委申请项目立项,并抄送市卫生局;市发改委接到区县计委项目立项申请后,会同市卫生局对该区(县)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逐一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后的情况以区(县)为单位,批复本年度建设项目立项。区(县)计委转发至区(县)卫生局
  各区(县)卫生局接到市发改委立项批复后,按照批复要求,组织项目单位编制本年度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报所在区(县)计委进行审批;各区(县)计委审核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并落实区(县)配套资金后,向市发改委申请年度投资计划(附区县计委对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配套资金专户存款证明);市发改委接到区(县)计委投资计划申请及有关附件后,下达年度补助投资计划。
  各区(县)计委、卫生局在项目竣工后,要组织专项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客观公正的项目验收报告,同时向市发改委、卫生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市发改委会同市卫生局对已验收的乡(镇)卫生院进行抽查。

  五、资金管理
  各区(县)要建立严格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各区(县)计委要对市预算内资金和区县配套资金分别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帐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项目建设资金。严禁将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资金与其他项目资金、单位事业经费等混在一起使用。
  市发改委下达投资计划,并将补助资金划拨到区(县)计委专户后。区(县)计委要按照工程整体进度分期拨付,即在项目开工后到位50%,工程主体完成再到位40%,剩余10%在建设项目完成,通过验收后再划拨到位。

  六、组织分工
  市发改委、卫生局按照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管理、标准设计、集中审批、分步实施的管理原则,组织推动全市乡(镇)卫生院房屋标准化建设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乡(镇)卫生院房屋标准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计划下达、资金拨付、跟踪检查并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市卫生局配合市发改委,负责全市乡(镇)卫生院房屋标准化建设项目的筛选审定,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中期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
  区(县)计委负责本区(县)乡(镇)卫生院房屋标准化建设的立项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审查批复、投资计划申报和配套资金落实、按进度拨付专项资金等工作。
  区(县)卫生局负责本区(县)乡(镇)卫生院房屋标准化建设项目的调研、选址、资料准备、项目实施方案的编报和初步审查,项目遴选申报等前期工作;负责项目的日常协调、组织实施、技术指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招标,选定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负责档案管理、日常检查、竣工验收准备等工作;按照整体规划安排建设项目,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报区(县)计委。

  七、项目审计和稽查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的情况发生。严格建设项目开工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市发改委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检查,防止建设资金损失浪费,对在计划下达后因工作不力,配套资金不能到位、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问题,以及对于超规模、超面积造成资金不足而没有按期完成的建设项目,取消下一年度所在区县项目申报资格。
  各区(县)要建立重大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制度。各项目承建单位要设立举报电话,让公众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违规问题进行检举揭发,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及时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违规问题。
  各区(县)要定期开展项目自查工作。并按市有关项目管理规定,定期(原则上为一个季度)向市发改委、卫生局报送项目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组织管理等方面执行情况。市卫生局负责将各区县项目半年和全年执行情况,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分两次汇总报市发改委。

  天津市乡(镇)卫生院房屋标准化建设设计标准(试行)

  天津市卫生局

  2005-06-09

  为提高乡(镇)卫生院项目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提高投资效益,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乡(镇)卫生院设计标准(试行)》,现予公布。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住院床位数小于100张的乡(镇)卫生院新(迁)建、翻建、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 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二、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五条 乡(镇)卫生院按其功能与任务分类,可划分为防保型卫生院,一般型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三种规模类型。

  第六条 各类卫生院的基本任务、“六位一体”服务功能(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及计划生育指导)和科室设置应符合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要求。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辖区服务人口数量、服务功能及基本任务、地理位置及交通条件等影响居民卫生服务需求的主要因素,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类型合理确定。
  1、基本型(无床)卫生院 辖区服务人口在3万人以下,一般不设病床或设10张以内的观察床,业务用房建筑总面积控制在800平方米。依据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科室设置要求,基本型乡(镇)卫生院各科室用房面积分配参见表1。
  2、一般型卫生院:辖区服务人口在5万人以下,其业务用房总面积,在基本型卫生院的基础上,按每增加1千服务人口增设病床0.5张计算,每增加1张病床,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业务用房建筑总面积控制在1500平方米。
  3、中心卫生院: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原则上服务人口超过5万人的可以设立乡(镇)卫生院(具体规定详见津发改社会[2005]310号文件),床位总数一般控制在50张左右,最多不超过80张。业务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三、建筑标淮

  第八条 乡(镇)卫生院建筑设计的一般要求
  1、乡(镇)卫生院的建筑标准应贯彻适用、经济和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按照经济水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
  2、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的选择,应符合建筑耐久年限、防火、抗震、防洪、建筑节能、保温隔热等方面的建筑工程要求。结构形式的选择应有利于乡(镇)卫生院的发展。
  3、建筑设计应注重功能设计与建筑形式标准化。
  4、乡(镇)卫生院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九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筑设计标准
  1、各类用房的建筑参数参照表2
  各类用房建筑参数 表2
  建议采用尺寸
  (中--中)M
  走廊病房2.7
  门诊单侧候诊2.1
  双侧候诊2.4
  手术室2.7
  病房六人病房6.0 × 6.0
  三人病房3.6 × 6.0
  辅助用房3.6 × 4.0
  门诊诊室3.3 × 4.2
  诊室3.3 × 4.5
  手术室大3.6 × 6 × 2
  中3.6 × 4 × 2
  小3.3×4.5
  X光室 3.3 × 4.5 × 2
  化验室 3.3 × 4.5 × 2
  2、乡(镇)卫生院的建筑主要采用砖混结构,或框架结构,建筑层数宜为1--3层。
  3、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诊查室2.8--3.0m,病房3.0--3.2m.
  ⑵ 医技科室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
  4、业务用房的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小于450mm。

  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室内装修应符合表面简洁光滑、色调舒适明快的要求。
  ⑴ 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可采用瓷砖或其他便于清洗的材料;
  ⑵主要医疗用房、公用厅廊、楼地面宜采用水磨石或其它防滑、宜清理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宜清洗;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静电;
  ⑶ 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⑷ 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绝缘和漏电保护等设施;
  ⑸ 供应、药房(库)、太平间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
  6、预防保健、门诊、病房、行政办公等用房,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宜阳光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阳设施。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面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3的规定。
  主要用房采光表 表3
  名称比值
  诊疗室、检查室、预防保健用房、
  医护办公室 1/6
  候诊室、病房 1/7
  更衣室、浴室、厕所 1/8
  7、乡(镇)卫生院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污水排放应达到无害化要求。
  8、乡(镇)卫生院应有独立的采暖设施或采取集中供热方式,室内采暖的温度应满足医疗和病人的需要。
  9、供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 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可设自备电源;
  ⑵ 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
  ⑶ 放射科电源,应有单独的进线;
  10、乡(镇)卫生院应设置通讯设备并装备计算机等信息系统。
  11、乡(镇)卫生院医用垃圾(医疗废物)处理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执行。
  12、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民用建筑的基本标准、规范和规定。

  四、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的规划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
  1、方便群众,靠近乡(镇)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区,位置醒目,交通方便;
  2、地势较高,基地稳固,地形规整,并有必要的防洪排涝设施;
  3、便于利用当地水、电、路等基础设施;
  4、环境安静幽雅,远离污染源,并位于靠近集中居住区的下风向位置,与儿童活动密集场所有一定距离;
  5、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建设、使用、管理、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

  第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2、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3、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安静的环境;
  4、病室、诊疗室等主要医疗用房应是当地的最佳朝向;
  5、有利于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多风沙地区应有防风害侵袭措施;
  6、适当考虑改、扩建和分期建设的要求;
  7、对废弃物的处置,应按有关规定做出妥善安排。

  第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的出入口,规模较小的卫生院可只设一处,一般不应少于二处。

  第十五条 门诊部、住院部出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所)。

  第十六条乡(镇)卫生院建设应充分利用地形和空间,绿地面积不应低于占地面积的35%。

  第十七条职工住宅不应建在卫生院业务区内,受条件限制与卫生院毗连时,应采取分隔措施,并应另设出入口。

  第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业务区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
  业务区建设用地指标 表4
  规 模用地面积指标(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无床1:3.5以下
  29床以下1: 3.0 以下
  30床以上1: 2.5 以下

  五、主要业务用房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预防保健用房相关要求
  1、 预防保健用房应与行政用房邻近,妇幼保健用房与妇产科门诊联系要便捷。
  2、 预防保健用房应根据规模和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一般应设防保办公室,有条件的也可以设疾病预防办公室、妇幼保健办公室和多功能会议室。

  第二十条 门诊用房相关要求
  1、乡(镇)卫生院门诊用房应根据不同建设规模和专科特长、业务需求合理设置诊疗室,规模小的卫生院可按业务性质、业务量设置综合性诊室。
  2、门诊用房的布局应从病人的诊治流程和各部分功能需要出发,做到紧凑、合理、便捷,有利于室内外人流的聚散。
  3、诊室的设置一般以二名医生为宜(一对一的就诊方式),考虑使用面积一般在12-- 16平方米以内。
  4、门诊出入口及候诊、取药等场所应合理布置,规模较小的卫生院宜集中候诊。
  5、妇产科等私密性较强需要自成一区的科室,应视其规模大小进行合理布局,并解决好出入口、隔离、厕所等问题,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6、注射室应与观察治疗用房相邻布置。
  7、急诊室位置应醒目,要尽量利用门诊及医技科室的房屋及设施。
  8、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室应相对独立,并有单独出入口。

  第二十一条 住院用房相关要求
  1、床位规模较大的中心卫生院,宜建独立的住院部。
  2、病房床位设置,宜以2床/间和3床/间为主(单排排列),一般不超过4床/间(双排排列)。重危症病房为单床间,位置宜靠近护士办公室。
  3、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门净宽不得小于l.10m,门扇设观察窗。
  4、病房护士站宜采用开敞式,与护理单元走道联通,距最远病房门口不应超过30米,并与治疗室相通,与医生办公室相邻。
  5、护理单元内的厕所、盥洗、污洗宜设于一区,应满足方便适用、清洁卫生、减少污染等要求。

  第二十二条 放射科用房相关要求
  1、放射科位置应设在门诊部首层,并与住院处有方便联系的部位。
  2、 放射科应具备透视(摄片)室、暗室等用房,暗室应与透视(摄片)室相邻。
  3、透视(摄片)室净空、墙体、地面、门窗等,应满足设备安装和放射防护要求。透视(摄片室)机房应有通风、换气措施。

  第二十三条 检验用房相关要求
  1、检验用房应根据不同规模卫生院开展的业务项目确定,一般设临床检验、生化检验。检验用房按其规模可采用合室、分室或套间等方式,室内布置应符合检验工作流程。
  2、检验用房位置,应兼顾门诊、住院和预防保健共用,并方便病人。
  3、检验用房宜设于朝北方位,应有良好通风措施。

  第二十四条 手术、产房用房相关要求
  1、手术、产房用房应自成一区,并邻近外科、妇产科病房。床位规模较小的卫生院,手术用房及产房宜设在门诊部适当位置,与妇产科诊室联系便捷。
  2、手术室、产房的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
  3、手术室、产房宜合区设置(即手术、产房合用);也可单独设置(即在同区内分设产房和手术室)。具体设置方式视卫生院规模确定。
  4、手术室、产房的朝向以北向为宜,其他朝向时应有遮光措施。
  5、手术室应以人工照明为主。
  6、手术室门宽、开启方式应满足通行、运送病人、洁净、防污染的要求。
  7、手术室的管线应暗设,洗手间设置非手动洗手水嘴应不少于两个。

  第二十五条 供应(消毒)室用房相关要求
  1、供应室应设在业务区的适中部位,并相对独立。
  2、供应室平面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和洁污分区的要求,消毒应与贮存、分发室相临,并设传递窗相通。
  3、洗涤池宜设通用和专用两种。

  第二十六条 药房用房相关要求
  1、规模较大卫生院的中、西药房应分设,规模较小者可合并设置。
  2、药房应与挂号、收费、划价邻近。
  3、剧毒药、限量药以及易燃、易爆药物的贮放处应有安全设施。
  4、中药煎药处可视需要单独设置。
  5、中、西药房(库)均应满足防潮、防腐、防尘等要求。
  6、取药窗的宽度不小于1.50m,窗台高度不高于1.10m。

  第二十七条 辅助用房相关要求
  1、洗衣房
  ⑴ 洗衣房宜建平房,并设晒衣场地;
  ⑵ 平面布置应符合收受、浸泡消毒、洗衣、晒(烘)干、贮存、发放等工艺流程。
  2、锅炉房
  ⑴ 锅炉房视卫生院规模安排用房和设备,规模较小时可装设茶浴炉(供水兼供暖);
  ⑵ 锅炉房位置宜选择在各主要建筑物比较适中的地点,并位于常年主导风的下风向;
  ⑶ 锅炉房宜设专门出入口。
  3、配电室
  ⑴ 配电室位置应邻近外电源的输入处,规模较小的卫生院可在适宜位置设配电盘;
  ⑵ 配电室门窗应向外开,窗户应设有保护网。
  4、营养厨房应与住院部有便捷的联系,规模较小的卫生院可设自炊厨房。
  5、供应(消毒)室、洗衣房、锅炉房、配电房等辅助用房宜合并建设。
  第二十七条其他相关要求
  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可考虑设置:
  1、淋浴、食堂、医生宿舍、活动室。
  2、预留预埋:综合布线预埋(网络、电话、电视、监护、呼叫、监视)、
  3、氧气、吸引管网敷设(氧气汇流排室)
  4、塑钢门窗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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