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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中药材采用硫磺熏蒸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8-11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稽查[2004]57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中药材采用硫磺熏蒸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沪食药监稽查[2004]573号
2004年8月11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中药材采用硫磺熏蒸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市函[2004]13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在执法中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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