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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等15个“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和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6-26

发文字号

沪卫计办医[2017]01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6-26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等15个“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和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计办医[2017]012号

2017年6月26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医疗质量控制管理事务中心,各专业质量控制中心,市医学会: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等15个“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和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7号,以下简称“《通知》”,请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结合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计医政[2016]1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通知》的贯彻实施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通知》中15项医疗技术纳入国家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目录,实施备案管理。拟新开展《通知》中15项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沪卫计医政[2016]10号文中的规定程序进行备案。医疗机构办理完成备案手续,方可在临床应用相关医疗技术。已经备案开展《通知》中15项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新版医疗技术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并做好记录,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开展临床应用。医疗机构基本条件、人员条件、技术管理等不符合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的,应立即停止临床应用,并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取消医疗机构相应医疗技术备案。

  二、本市开展《通知》中15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关于做好“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沪卫计医政便函[2017]27号)具体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mt.ncis.cn)逐例报送医疗技术开展相关数据信息。

  三、上海市医疗质量控制管理事务中心应依托各专业质控中心加强对开展《通知》中15项医疗技术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控制和动态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开展情况数据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开展质量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医疗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部门进行反馈。

  四、取消沪卫计医政[2016]10号文“上海市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目录(2015版)”中“角膜移植技术”,《关于印发〈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管理规范〉等15项医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沪卫医政[2012]101号)中《角膜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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