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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全省各城市、县城和部分旅游景区的创建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16

发文字号

晋爱卫办[2011]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16

颁发部门

山西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山西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全省各城市、县城和部分旅游景区的创建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晋爱卫办[2011]8号

2011年6月16日

各市爱卫办、旅游局、厅直各医院: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健康山西建设和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进一步提高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扩展国家卫生城市、卫生县城(镇)创建活动,按照全国爱卫会和省政府目标责任制的要求,省爱卫会拟于6月下旬至10月底对全省各城市、县城和部分旅游景区的创建和农村改厕工作及“整洁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城卫生检查
  (一)2011年6月下旬,各市组团对各县城和部分旅游景区(点)的创建工作和医改农村改厕项目完成情况及“整洁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自查。检查日程由各市自定,全部检查工作要在2011年8月1日前结束。
  (二)我办将以明查暗访的方式于2011年8月-11月组织有关专家对国家卫生县城(镇)进行复查,对上报的省级卫生县城进行检查。

  二、城市卫生检查
  (一)2011年9月初,省组团培训后,各分团对各城市和部分旅游景区(点)进行检查。
  (二)旅游景区(点)的检查工作由各市统一安排;负责检查太原市的分团要对厅直各医院的卫生和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考评,并以书面形式报我办。晋城市、阳泉市要做好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各项迎检工作。
  (三)检查团由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厅、省旅游局等成员单位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团长由省爱卫会成员单位领导同志担任。
  (四)检查日程及接团方式另行通知,全部检查工作要在10月底前结束。

  三、检查评比方法
  (一)检查严格按照《山西省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标准》、《山西省卫生县城检查评比标准》、《山西省旅游景区卫生检查评比标准》和《山西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评估考核办法》,采取听综合汇报、查阅资料、走访群众、随机抽查、明查与暗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日常工作占总分的20%。各市要对所属县(市、区)的创建工作和整洁行动开展情况分别进行自查排队。
  (二)检查的重点为小街小巷、农贸市场、中小餐馆、城乡结合部及大、中专院校和寄宿制中学的卫生与除“四害”、肠道传染病门诊及疫情监测、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各行各业从业人员及居民、学生的健康教育、卫生素质;其中,各县的旅游区(点)必查。
  (三)今年的卫生城市、县城和旅游景区(点)的评选工作要与医改农村改厕项目和“迎中博、创环境、争一流”活动结相合,促进城乡环境卫生面貌的改善。

  四、要求
  (一)检查和迎检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要发扬边检查、边指导、边学习、边总结的工作作风,推动全省创卫活动的广泛深入开展。
  (二)2011年6月25日前,各市将县城检查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单位、专业、职务职称、联系方法等)报我办进行审核,如有变动及时上报和反馈。
  (三)各市在开始检查前3-5天以公函形式报我办。省检查团各分团在检查结束后,由团长和秘书长向我办汇报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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