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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2-17

发文字号

鄂人社发[2017]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5-01

颁发部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7]7号

2017年2月17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20号),决定在《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2012年试行版)》(以下简称《医保诊疗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统一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合城乡医保目录,是城乡医保制度整合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城乡医保制度统一的重大举措,也是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医疗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确保城乡医保待遇公平,保障参保患者医保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社部门务必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将物价部门颁布的部分新增医疗服务定价项目纳入《医保诊疗项目目录》(见附件1)。调整《医保诊疗项目目录》中医用材料目录,各地执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部分支付费用的医用材料目录》(见附件2),原《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支付费用的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目录》、《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支付费用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换材料品种目录》同时废止。医用材料在《医保诊疗项目目录》规定的甲类、乙类诊疗项目中使用时,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按乙类项目予以支付;不在目录规定的甲类、乙类诊疗项目中使用时,基金不予支付。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用材料支付政策按照《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2012年试行版)〉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3号)规定及修订后的《医保诊疗项目目录》执行。

  四、对原新农合已纳入当地支付、但未纳入本次增补后的《医保诊疗项目目录》的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各市州可采取过渡性办法,暂时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乙类管理。具体支付范围、支付办法由各市州确定。

  五、各地要在总额控制的基础上加强对医保付费项目的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医用材料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六、省《医保诊疗项目目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解释,并按有关规定更新和调整。

  七、本通知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各地要提前更新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和费用及时结算。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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