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年5月30日
各区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局2016年第2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科技项目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对首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支持作用,提升全市食品药品科技支撑能力,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项目质量和科技工作管理效能,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工作的通知》(食药监科[2013]139号)、《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10]5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指为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科学技术问题,以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为内容而单独立项的项目或课题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局申请立项或推荐申请立项,并由科技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市科委等各级科技项目管理机构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市局下达或委托开展的科技项目的管理。各区局科技项目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科技项目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分工负责、协作联动、鼓励创新、注重转化的原则。
第五条 市局的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由科技标准处统一归口管理,各相关单位分工实施。
第六条 承担市局科技项目的相关单位包括市局所属的监测、评估、检验、审评、认证机构,市局各业务处室、直属分局等市局所属部门和单位,各区局,以及受市局委托承担项目的相关高校、研究所等科研机构及其他相关社会组织。
第七条 科技标准处根据相关专业前沿科技动态、国家和本市科技规划、日常监管工作需要、食品药品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各相关单位的科研需求,制定食品药品科技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市局局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市局各单位可以根据各自重点工作安排,提出本部门科技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科技标准处根据市局科技工作重点,纳入市局统一科技项目计划。
第八条 科技标准处要积极关注国家有关科技项目研究方向、政策动态、申报、评奖等信息,及时向各相关单位反馈信息,并支持各相关单位做好科技项目的申报和评奖工作。
第九条 科技标准处负责统筹科技项目申报工作。市局各单位向科技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市科委等部门申报绿色通道、一般、重大等各类科技项目时,应当经科技标准处提请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必要时,可由科技标准处会同项目申请单位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审定。未经市局推荐立项,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科技项目或参与其他单位主持的科技项目,应报科技标准处进行备案。
第十条 科技标准处可以根据全市重点工作安排,委托本办法
第六条所列相关单位开展科研工作、承担科技项目。市局所属各单位可以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委托社会机构开展科技项目,项目委托行为应当报科技标准处备案。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科技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市科委等部门的科技项目管理相关要求,落实好科技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科研资金预算规划与使用合理,项目研究按照进度计划有序实施并最终实现阶段性研究目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要就以下内容重点开展自查:科研资金使用是否规范、科研进度是否符合任务书安排、科研阶段性目标是否符合预期效果等。科技标准处可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管理进行跟踪抽查。在跟踪抽查中发现问题的,进行督导,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向科技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市科委等部门申请的科技项目,项目验收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考核指标为依据,对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科技成果和转化应用效果、经费使用等做出客观评价。对于市局下达或委托的项目由相关委托部门按照项目委托合同条款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通报科技标准处。
第十三条 承担科技项目的单位应当形成科技成果。承担单位要就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与推广提出建议,并报科技标准处备案。科技成果应当符合项目任务书中考核指标的规定。科技标准处会同承担单位将科技项目验收情况、形成成果情况以及成果推广应用建议向市局局长办公会汇报。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经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支出预算,确保经费使用合理合法。
第十五条 科技工作应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从事涉密科技项目的科研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科技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确保科技项目资料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科技项目形成的各类资料要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相关规定,在遵守国家相关保密制度、维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建立查询和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七条 市局鼓励科技项目成果的保护、转化、应用及申报知识产权。市局要对科技项目管理规范、成果突出、应用推广效果好的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予以表扬。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局科技标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