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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本市开展城乡门急诊医疗救助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1-18

发文字号

沪民救发[2013]6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1-01

颁发部门

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关于在本市开展城乡门急诊医疗救助的通知

沪民救发[2013]65号

2013年11月18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办):

  为切实缓解本市患病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本市开展城乡门急诊医疗救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及救助标准
  本市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在定点救助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其个人实际自负门急诊医疗费用的50%给予补助。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600元/人。
  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个人实际自负部分需扣除其可享受的门急诊起付线减免部分费用。

  二、申请条件
  (一)门急诊医疗救助采取定点救助医疗机构就诊制度,定点救助医疗机构由区(县)民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确定,一般为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村村卫生室及部分二级医疗机构。
  (二)申请门急诊医疗救助对象就诊实行梯度就医、定向转诊制度。首诊需在定点救助一级医疗机构,确有治疗需要的,由一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转往定点救助二级医疗机构。申请门急诊医疗救助对象所在社区实行家庭医生制的,需主动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首诊在家庭医生处,需转诊的患者由家庭医生根据病情需要转诊至定点救助二级医疗机构。
  (三)申请门急诊医疗救助的费用凭证,必须是本自然年度内,区县民政局指定的定点救助医疗机构或村卫生室就诊时发生的,属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并由医保或新农合计算机系统打印的医疗费用有效单据。

  三、申请和审批
  (一)申请门急诊医疗救助的对象,应当向领取低保金的街道、乡镇的社会救助所或者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门急诊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家庭医生服务协议、已支付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收据、就医记录册(包括家庭医生首诊及转诊记录)及必要的病史材料等。
  (二)街道、乡镇社会救助所或者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接到门急诊医疗救助申请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实施门急诊医疗救助的初步意见,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给予救助。
  (三)申请救助时个人实际自负门诊医疗费用一般应累计在600元以上。确因实际生活有困难但累计费用未能达到600元的可以随时办理,但每月只能申办一次。
  (四)已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试点的区县,门急诊医疗救助也可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平台实时结算。

  四、经费渠道
  门急诊医疗救助所需费用,在本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五、其他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所涉内容与其他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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