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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进口药材报验管理系统》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6-01-24

发文字号

食药监注函[2006]8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各口岸、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方便申请人办理进口药材登记备案手续,提高进口药材登记备案工作效率,我局组织制作了《进口药材报验管理系统》。

  自2006年2月1日起,口岸、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须使用该系统打印《进口药品通关单》。申请人办理进口药材登记备案时,须使用该系统填写《进口药材报验单》,并按《办法》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其中《进口药材报验单》除报送加盖企业公章的纸质表单外,应同时提交《进口药材报验单》的电子数据)。

  该系统可在我局网站(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注:1.请各省局在专网下载《进口药材报验管理系统》;
    2.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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