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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确认2014年定向培养需求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2-17

发文字号

浙卫便函[2014]5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2-17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确认2014年定向培养需求计划的通知

浙卫便函[2014]55号

2014年2月17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卫生计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改任务,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定向培养基层卫生人才工作。经研究,决定进一步确认2014年定向培养基层卫生人才需求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向培养专业范围
  继续设本科与专科两个层次培养,其中本科层次设有临床医学、中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学;专科层次设有临床医学、护理学。

  二、定向培养岗位方向
  (一)面向农村社区培养(指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不包含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二)面向部分欠发达地区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培养。

  三、定向培养政策情况
  (一)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及专科、中医和口腔及预防医学等定向培养政策实行“招录与招聘并轨”;
  (二)定向培养护理专业,由各地根据需求制定培养政策。

  四、确认要求
  (一)计划确认。根据各地需求报送情况,汇总形成了《2014年定向培养基层卫生人才初步需求计划汇总表》(附件1),其中包括《2014年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需求计划汇总表(表1)》、《2014年护理专业定向培养需求计划汇总表(表2)》、《2014年欠发达地区为县级医疗机构定向培养需求计划汇总表(表3)》。各地认真核对初步需求计划,根据区域卫生人才需求实际进行确认或调整,前期零需求计划和未报需求计划的县(市、区)也需进行确认。
  (二)确认要求。各县(市、区)需求确认时,实行“招录与招聘并轨”的卫生应与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共同商定,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各县(市、区)卫生局应如实填报《2014年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需求计划确认表》(附件2)、《2014年护理专业定向培养需求计划确认表》(附件3),欠发达地区还需填报《2014年欠发达地区为县级医疗机构定向培养需求计划确认表》(附件4),并由各县(市、区)卫生局主要领导签署“已与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协商同意,并已向当地政府报批”的意见;不实行“招录与招聘”并轨的应在各表“备注”栏进行标注,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报送材料要求。各县(市、区)卫生局确认后将有关表格报送到所辖市卫生局,各市卫生局汇总后于3月7日前将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原件)统一报送至省卫生计生委。

  希望各地卫生局要充分考虑本地区卫生服务和卫生人才的需求,积极协商有关部门完成定向培养需求计划确认工作,确保定向培养工作顺利开展。

  联系人:张琪峰 电话:0571-87709063
  传真:0571-87709295 邮箱:kjzhangqf@163.com
  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16号9007房间,邮编:31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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