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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戒毒医疗机构设置登记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2-10

发文字号

闽卫医政函[2017]6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2-10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戒毒医疗机构设置登记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卫医政函[2017]60号

2017年2月10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

  为做好新形势下戒毒医疗工作,不断提高戒毒医疗服务水平,根据《卫生部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2号)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戒毒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5]602号)要求,经研究,现就做好戒毒医疗机构设置登记和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各地要按照《福建省禁毒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设区市、登记吸毒人员千人以上的县(市、区)各建立一家以上戒毒医疗机构或者确定一家以上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完善戒毒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登记
  (一)申请设置戒毒医院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报省卫生计生委,经省卫生计生委审查批准。戒毒医院完成建设后,由所在地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登记申请后,应组织人员按照《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卫医政发[2009]109号)进行验收,符合标准要求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疗机构申请设置戒毒治疗科、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应经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审核同意后逐级报省卫生计生委,经省卫生计生委审查批准。医疗机构完成戒毒治疗科建设后,由所在地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验收。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组织人员按照《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卫医政发[2009]109号)进行验收,符合标准要求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中进行“戒毒医疗服务”项目登记。

  三、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的戒毒医疗机构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列入医疗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范围。要检查督促戒毒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尤其是落实戒毒医疗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戒毒诊断诊疗原则,不断规范戒毒医疗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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