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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09-12-30

发文字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30

颁发部门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文内容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

2009年12月30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 2009年12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碘盐加工、分装的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方可加工、分装。”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碘盐必须经质量检验,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三、第十六条修改为:“在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的,应当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四、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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