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5年黑龙江省医疗卫生和传染病防治领域三个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卫监督函[2015]76号
2015年3月13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
《传染病防治法》、
《母婴保健法》、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消毒隔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监督管理,根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医疗卫生和传染病防治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5]58号)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2015年黑龙江省消毒隔离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2015年黑龙江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2015年黑龙江省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现发给你们并提出要求如下,请贯彻落实。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部署落实,明确责任,确保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我委将适时组织对部分地区进行督查。
二、各地要加强对以往存在问题的重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同时要以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查处医疗机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对依法应当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要坚决予以吊销,并将其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列入“黑名单”,不得再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三、要注意加强与公安、工商行政、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问题要建立违法线索移交机制,及时通报,加强区域协作,分别依法查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内部的监督和疾控、医政医管、妇幼健康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多措并举,形成工作合力。
四、各地要广泛利用各种形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有效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主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发动群众积极提供违法线索,曝光典型案例,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有利氛围。加强社会宣传,引导群众选择合法医疗机构看病就医。
五、各地要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强化落实《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2012版)》和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在“国家卫生计生信息报告系统”中,按时填报监督信息,不断完善被监督单位档案。
六、各地要认真总结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梳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研究分析深层次原因,提出工作建议,完善管理,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2015年黑龙江省消毒隔离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
《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突出重点,切实加强有关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工作监督管理,根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医疗卫生和传染病防治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5]5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医疗机构部分重点科室和高危环节消毒隔离工作专项监督检查,查找隐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培训宣传,促进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消毒隔离等规章制度,开展自查整改,降低医院感染风险,保障卫生安全。
二、工作范围
辖区所有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结核病防治专科医院和开展血液净化、口腔诊疗的医疗机构,以及30%基层医疗机构。
三、工作内容
(一)培训宣传。对辖区内重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宣传,组织开展自查整改。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供违法违规线索。
(二)监督检查。以感染性疾病科(含结核病科)/分诊点、血液净化诊疗、口腔诊疗、注射室等为重点,检查医疗机构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及落实情况,医务人员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情况,医疗用品、器械的消毒、灭菌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基层医疗机构安全注射情况。(详见附件2)
(三)监督抽检。所有血液透析诊疗单位处理水的细菌总数和全省至少10件口腔诊疗牙科车针灭菌效果。(检测依据GB15982-201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YY0572-2005《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四、职责分工
(一)各地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和血液透析诊疗单位处理水的细菌总数抽检;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和宣传,组织开展自查整改。
(二)口腔诊疗牙科车针灭菌效果抽检。省卫生监督局负责采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检测。
(三)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卫生监督局开展全省工作情况的督导检查等工作。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3月)。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工作机制,进行全面部署,抓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由省卫生监督局汇总后在网站统一公示。
(二)自查整改阶段(4-5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重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宣传。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照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任务进行自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三)监督检查阶段(6-10月中旬)。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登录“国家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卡。
(四)总结上报阶段(10月31日前)。各市(行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完成辖区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审核汇总有关数据,形成总结报告和汇总表并上报。突出情况及重大案件随时上报。
六、具体要求
(一)认真做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各地要在专项检查中,严格落实《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2012版)》和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要求,在“国家卫生计生信息报告系统”中,于监督后5日内填报《经常性卫生监督信息卡》,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结案后5日内填报《传染病防治监督案件查处信息卡》,并在填报后5日内审核,防止“迟报、漏报、突击填报”等情况发生。
各市(行署)要加强对县级卫生监督信息报告数据的审核与汇总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科室按照层级权限,负责本专业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收集、汇总、分析和反馈等工作,开展督导检查,确保数据质量;信息科负责开展信息报告工作培训并提供技术支持。省卫生监督局各业务科室将对各地信息数据质量进行审核并进行全省通报。
(二)认真完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应包括如下内容: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情况、辖区内有关机构基本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结果,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下步工作计划和意见建议等。
(三)本方案附表2由各地市卫生监督机构存档备查。
(四)请各市(行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于2015年10月31日前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汇总表(附件1、3、4)(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省卫生监督局传染病监督科;省卫生监督局审核、汇总后于11月5日前,报我委综合监督处。
(五)各地应于2015年3月19日前,将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报和电子邮箱省卫生监督局传染病监督科。
联 系 人:周波
联系电话:0451-87907390
电子邮箱:
crbjd@sina.cn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农场街30号
邮 编:150030
附件:(略)
1.消毒隔离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汇总表
2.消毒隔离监督检查表
3.消毒隔离监督检查汇总表
4.消毒隔离监督检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5.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