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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区域卫生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2-27

发文字号

赣卫规财字[2012]14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2-27

颁发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江西省区域卫生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赣卫规财字[2012]143号

2012年12月27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人保局:

  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卫生资源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为指导各地做好区域卫生规划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我们联合编制了《江西省区域卫生规划(2011-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划,结合当地社会、经济、人口、地理环境以及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科学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明确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市、县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结构、布局和功能定位。

  二、各地要坚持统筹协调,优化结构的原则,统筹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医疗与预防之间、中医与西医之间、公立和民营之间以及不同级别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发展,促进卫生均衡发展。新增的卫生资源重点向农村卫生、公共卫生和欠发达地区倾斜,促进卫生资源在城乡、区域和系统内各领域的合理配置,增强卫生发展的整体性和均衡性。

  三、区域卫生规划应在设区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以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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