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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转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建设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1-04

发文字号

苏中医医政[2017]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1-04

颁发部门

江苏省中医药局

正文内容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转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建设指南的通知

苏中医医政[2017]2号

2017年1月4日

各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

  为指导和规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建设,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建设指南》(以下简称《建设指南》),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综合服务区建设是基层中医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江苏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另行印发)要求,到2020年,全省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要设立达到国家和省定标准的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国医堂)。目前,全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国医堂)建设覆盖率分别为82.96%和80.06%,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建设速度,严格按照《建设指南》要求建设好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国医堂)。

  二、我省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国医堂)项目明确为下列几种情况:
  (一)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建设项目;
  (二)省级财政补助的江苏省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江苏省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建设项目);
  (三)省级财政补助的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特色专科建设项目(乡镇卫生院);
  (四)各设区市、县级财政补助的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国医堂)项目;
  (五)达到国家和省级建设要求的,自筹经费建设的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国医堂)项目。

  三、根据《建设指南》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江苏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建设标准与评价细则(2017版)》(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全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类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国医堂)项目均须遵照执行。

  四、我局另行制定了《江苏省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医综合服务区建设指南》(附件2),现一并印发给你们。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馆建设,由各市参照该指南,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具体建设标准,并报我局备案。

  各地在工作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 人:毕 磊
  联系电话:025-83620513
  电子邮箱:bil@jswj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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