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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

2008-11-07

发文字号

质检食监函[2008]265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11-07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规定了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的55条内容,并规定了否决项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审查机构在审查工作中应严格执行。鉴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了适应企业生产发展的需要,核查条款中卫生部有新的风险评估结论或有新的规定的,应当遵照执行。


  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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