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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游泳场所夏季开放期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4-30

发文字号

沪卫计监督[2015]0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4-30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体育局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游泳场所夏季开放期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卫计监督[2015]015号

2015年4月30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体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游泳场所夏季开放期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游泳场所经营行为,确保游泳场所开放安全,保障广大泳客的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游泳场所夏季开放期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企业自律、行业协会引导、社会舆论监督和政府监管的作用,督促游泳场所经营者规范经营,营造卫生、安全的消费环境,保障广大泳客的身体健康。

  二、实施范围
  本市夏季对外开放的全部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

  三、工作要求
  (一)开展培训,强化自律意识
  6月上旬,市体育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委联合组织对本市游泳场所开展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开放期间卫生管理要求和安全责任要求。
  (二)单位自查,提高管理水平
  夏季开放前(6月中下旬),各游泳场所应按要求完成对卫生管理、救生观察台和救生人员配备等方面的自查工作,同时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处公示自查信息。
  市、区两级游泳救生协会要积极组织对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和安全责任自查工作的检查,督促游泳场所认真落实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三)加强监督,消除安全隐患
  各级卫生计生、体育行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游泳场所夏季开放期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游泳场所的投诉举报加强信息互通,必要时组织联合执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四)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游泳场所,在督促整改的同时,由市卫生计生委、市体育局及时向社会进行通报,保障泳客知情权,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引导泳客选择卫生、安全的消费环境。

  四、职责分工
  市体育局负责组织开展游泳场所联合培训,并承担安全责任内容的培训任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召开夏季游泳场所联席会议,负责联合文化执法部门对游泳场所救生观察台、救生人员配备、消毒制剂投放、水质处理人员资质等进行监督检查。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承担游泳场所联合培训中卫生管理内容的培训任务,加强游泳场所地方标准的培训;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游泳场所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情况、设备设施运转情况、公共用品使用情况、信息公示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开展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检测工作。

  五、总结报送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应于每年9月10日前将游泳场所监督管理工作总结上报市卫生计生委,同时抄送辖区体育行政部门。
  各区县体育局应于每年9月10日前将游泳场所监督管理工作总结上报市体育局,同时抄送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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