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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上海市普陀区利群医院等医疗机构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4-08-18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药安[2004]59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8-18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沪关于同意上海市普陀区利群医院等医疗机构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批复食药监药安[2004]593号

2004年8月18日

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199号)的要求,我局对申请单位组织了检查、审核。经研究,同意换发上海市普陀区利群医院等6家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见附件)。有关领取新证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此复

  附件:本市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医疗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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