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及铁路专用线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9]59号
2009年6月25日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许可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省局负责审批颁发的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
(一)换证企业须在原证到期前三个月提出换证申请。为确保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企业今后在申报行政许可材料时,只需提供原证复印件,领取新证时将原证交回省安监局许可办。
(二)凡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确有困难,符合缓交条件的企业,要制定计划,由所在地市安监局出具正式文件,并负责监督企业按计划如期交纳,缓交时间从申请之日起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到期仍不能按要求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要暂扣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及时申请换证的企业,在核发新证时,规定的三年有效期仍按原证有效期届满次日起计算。
(四)为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必须有县级安监机关签署的意见。
(五)安全评价报告
1、企业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从编制完成之日起到正式受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2、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对经营企业的核定条件,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站内的天然气储存设备设施不构成重大危险源,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安全评价报告》可不对站内储存天然气的设备设施进行重大危险源辨析。
3、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的无仓储企业,不需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二、关于汽车加气站和加油站许可
(一)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规定,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参照成品油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二)《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国内贸易行业标准(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90号)规定,成品油零售企业是指利用加油站、水上加油站、农村加油网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机构;加油站是指具有储油设施,使用加油机为机动车辆油箱加注汽油、柴油、润滑油的专门场所。润滑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因此,加油站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范围,只限定用于机动车辆的汽油、柴油和具有相同用途的替代燃料。
三、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企业现场核查
(一)对申请甲种许可证的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储存油库、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新(迁)改扩建设项目的新办证企业,省、市、县安监局必须进行现场核查;
(二)对申请甲种许可证的换证企业,省安监局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安全抽查,市安监局现场抽查比例不应低于企业总数的30%,县安监局须全部进行现场核查 。
四、关于企业新(迁)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一)各级安监局在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许可审查时,要特别注意审查《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安全设施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有效资质及其相应业务范围与所申请许可内容的符合性。
(二)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对浙江省安监局《关于中国石化管道储运公司册子岛油库二期工程原油储罐工程安全预评价工作涉及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一函[2007]172号),凡以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储存立项、批准的建设项目,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审查;凡以石油、天然气储存设施立项、批准的建设项目,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查。
五、关于铁路专用线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有关问题会议纪要>的函(监管司办字[2003]25号)的精神,由企业委托国家安监总局认可的评价机构编制《危险货物铁路专用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经省安全生产协会组织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报省安监局审查,省安监局审查后出具认可意见,企业凭评审后的评价报告和审查认可意见向铁路运输部门办理运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