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35号),卫生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职能已划转我局。为此,经研究,将“卫生部药品不良反应监察中心”更名为“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英文名称:National Center for ADR Monitoring ,China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对世界卫生组织(WHO )及其他国际组织等开展业务时使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名称(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