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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印发的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标准

发布日期

2011-08-03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03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印发的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标准

2011年8月3日

  关于转发《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印发<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标准(2011年版)>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肿瘤化疗质量控制中心、市临床药事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市护理质量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印发<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标准(2011年版)>的通知》(卫医政疗便函[2011]17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卫生局和各办医主体根据《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标准(2011年版)》,组织和指导所属医院开展相关工作;请肿瘤化疗质控、临床药事质控、护理质控及上海市癌痛规范化治疗专家组根据《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标准(2011年版)》做好相关培训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卫生部医政司的后续工作部署(具体评审流程和各省分配名额等),及时转发具体工作要求并开展本市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的评审和推荐工作。请各相关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活动方案(沪卫办医政[2011]26号转发)和《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标准(2011年版)》,积极开展创建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的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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