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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同仁医院等医疗机构配置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2-04

发文字号

津卫药[2013]6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2-04

颁发部门

天津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天津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同仁医院等医疗机构配置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的通知

津卫药[2013]63号

2013年2月4日

市肿瘤医院:

  你院《关于更新PET-CT的请示》(津医社[2012]26号)已获卫生部批复同意,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同仁医院等医疗机构配置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的通知》(卫办规财函[2013]49号)转发给你院,请妥善处理原有设备并按照卫生部统一要求参加集中采购工作。

  相关文件可从卫生部网站业务频道规划财务栏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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