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开展再生育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黑卫指导规发[2018]15号
2018年4月11日
哈尔滨市、黑河市卫生计生委:
为了进一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我委决定开展特殊情形
再生育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现将《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再生育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相关单位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创新,制定完善具体措施,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
再生育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及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29号)精神,不断改革和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省卫生计生委决定在哈尔滨市、黑河市开展特殊情形
再生育审批制度改革(以下简称:生育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试点背景和意义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以来,生育审批管理制度作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成年度人口发展规划的重要措施,在严格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把生育审批管理同避孕节育、妇幼保健、生殖健康、出生缺陷干预、宣传咨询等卫生计生服务有机结合,为育龄群众按政策生育、优生优育、妇幼健康提供了卓有成效的政策指导、服务指引和服务载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快速发展,广大群众生育文化发生明显变化,少生优生已经成为生育观念的主流,生育水平逐步下降。我省的生育服务和管理制度也同步改革,2003年开始我省在全国率先取消了生育第一个子女需要办理生育审批手续的规定,依法结婚的夫妻可自主安排生育。2016年实施全面两孩政策,《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取消了生育第二个子女需要审批的规定。近两年全省生育符合政策率平均达到98%以上,人口出生率为6‰左右,群众生育行为发生明显变化。
生育审批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决定》精神的重要措施。党的十九大报告做出了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的重要部署。中央《决定》提出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改进再婚等情形再生育管理的重要指示。推进生育审批改革,更有利于尊重家庭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生育审批改革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服务管理发展的必然要求。我省生育政策已经满足绝大多数群众的生育意愿,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县级例会集体审批、乡级初审和审批时限等制度要求,更有利于顺应人口发展规律和推动计划生育工作发展转型。生育审批改革是卫生计生部门落实“放、管、服”改革和“四零”承诺服务的实际举措。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引导卫生计生工作重心由管理转为服务,更有利于转变工作作风,建立更高效更优质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服务的体制机制。
二、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按照中央《决定》及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精神,顺应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改革和完善卫生计生服务管理。在试点地区,围绕《条例》规定符合特殊情形再生育条件的行政审批工作,积极探索管理和服务方式方法。改革群众再生育申请所需事前行政审批制度,探索采取生育备案登记为核心的服务管理模式。试点市地要确定2个县级单位,黑河市辖试点县至少要包括1个边境县区。通过试点,摸索总结出适应我省人口发展新形势、计生工作新要求和基层新情况的,方便快捷、群众满意、有利于计生工作发展转型的工作机制,为全省推广提供可复制的经验。
(一)改革
再生育审批制度。
再生育审批制度指已经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已压缩为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办理《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证》的行政行为。改革群众再生育申请所需事前行政审批,以及《黑龙江省再生育服务管理办法》相关审批表、相关证明材料规定。具体再生育情形包括: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
2.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
3.经市(地)政府(行署)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
4.特殊情况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的。
5.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
6.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二)建立再生育备案制度。试点地区要建立以备案制度和信息申报承诺制度为核心的再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做好妇幼健康、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服务。参考以下再生育备案登记制度总体设计和涉及内容、路径,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修改完善,摸索出工作模式和具体操作规范。
1.备案登记对象:一方或双方为试点地区户籍,已经生育两子女,符合《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夫妻,备案登记后发给《黑龙江省生育服务登记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研究6种再生育情形备案登记的形式。
2.备案登记内容:涉及基本信息、居住信息和婚姻生育信息等。研究编制《黑龙江省再生育备案登记信息采集表》。
3.备案登记时间:夫妻可以在生育前或生育后申请登记。各级卫生计生部门通过公开公示等形式,宣传引导并鼓励群众在生育前进行登记,方便群众及时办理相关事项和接受妇幼健康、计划生育、预防接种等公共服务。
4.备案登记机构: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区域生育登记服务的组织领导工作。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和服务窗口(办事大厅)具体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卫生计生工作人员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研究确定切实可行的办事机构和组织形式。
5.备案登记方式:目前试点地区主要开展现场备案登记方式。研究制定满足服务管理需要和方便快捷的登记方式。
(1)生育前备案登记:持夫妻双方和子女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到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登记,填写《黑龙江省再生育备案登记信息采集表》进行生育登记。
(2)生育后备案登记:除上述材料外,携带《出生医学证明》。
(3)全员人口信息库中个案信息已经核实的,可仅凭双方身份证进行生育登记。
6.备案登记程序:研究制定便捷高效的工作流程。
(1)备案登记对象或其委托代办人提供所需材料,填写《黑龙江省再生育备案登记信息采集表》。
(2)乡(镇、街道)级依据我省《条例》,对当事人提供材料、本人情况声明承诺和全员人口信息库进行审核。符合政策的即时并一次办结登记备案。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将生育登记相关信息录入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
(3)登记对象完成生育登记后可在办理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领取《黑龙江省生育登记服务卡》。不符合政策的不予备案登记,可出依据实施具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或在《黑龙江省生育登记服务卡》中注明。
6.备案登记档案管理:研究科学的信息和档案管理模式。
(1)《黑龙江省生育登记服务卡》由生育登记办理地免费发放,登记对象按照需要自愿领取。
(2)《黑龙江省生育登记服务卡》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监制、统一编号。《黑龙江省生育登记服务卡》加盖乡(镇、街道)生育登记专用章。无编号、未加盖生育登记专用章均为无效。
(3)《黑龙江省再生育备案登记信息采集表》由试点地区办理地乡(镇、街道)永久性保存,县级备案主要信息。
(4)在登记服务过程中,不得泄露当事人身份、婚姻、家庭等信息,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卫生计生委(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作为改革完善卫生计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和“转作风、树形象”的重要抓手。为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和物力保障。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处)、股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配合。
(二)提高改革创新能力。本方案提出了开展再生育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总体要求及参照内容。试点地区要积极发挥基层创新能力,不唯书、不为上,创新和完善本方案涉及工作内容,探索工作模式。建立试点工作容错机制,对改革中出现的过失和当事人虚假申报信息出现情况,要与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区分责任、区别对待。加强对乡镇(街道、社区)和办事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准确掌握政策口径。
(三)实行“四零”服务。按照《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基层服务管理开展“四零”服务的通知》(黑卫指导发[2017]84号)以及计划生育“便民八条”要求的标准和规范,把再生育备案和一、二孩登记、计划生育证明(证件)办理等工作落实到位。提供优质、便捷的再生育登记备案服务,真正落实“最多跑一次”的要求。
(四)坚持依法行政。通过相关日常服务管理,以及信息共享、调查随访等方式,采集生育信息,提高统计信息质量。对发现违反《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必须及时立案,依法依规处理。涉及国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形成工作机制。各试点单位要迅速行动,立即制定试点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在6月底前形成可复制的工作机制及生育备案登记制度具体操作技术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