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举办医药卫生类专业的通知
渝教职成[2013]2号
2013年2月18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卫生局,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近年来,我市部分不具备专业办学资质的学校违规开设医卫类专业,违规开展医卫类专业远程学历教育,未经审批擅自开展医卫类专业联合办学,个别学校违规挂靠举办医卫类专业等,严重干扰了正常教育秩序,损害了我市医学教育的形象。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举办医学、相关医学类、药学类、护理类专业,严肃办学纪律,办好人民满意的医学教育,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的通知》(卫医发[2006]125号)和《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医学教育工作,提高医学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9]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严格规范医卫类学科专业设置管理
(一)各类高等学校增设医学类[指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针灸推拿学及预防医学等,现阶段包括麻醉学、医学影像学(五年制)、医学检验(五年制、授医学学士)等]本、专科专业,须经市教委报教育部审批。
(二)各类高等学校增设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药学类本专科专业,须报市教委,由市教委征求市卫生局意见后审批,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三)高等职业学院不新增医学类专业,具备条件且确有需要的按有关规定报批;非医药卫生类高等专科学校不得举办相关医学类、药学类及护理类专业。确需举办的,在市教委征求市卫生局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按照专业设置的标准对申办学校相应条件进行评估、审批。
(四)严格控制中等职业学校医学类专业的审批。卫生类中职学校主要培养护理和医学技术类专业人才,并按相应程序审批。非卫生类普通中专不得举办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
(五)中等职业学校确有条件和必要举办医学类专业或与卫生类中职学校联合举办护理类、医学技术类专业学历教育的,须经市教委会同市卫生局组织专家按照专业设置标准进行评估、审批。
(六)进一步规范本、专科医学类专业名称,未经批准不得在专业名称前、后加注专业方向。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规范专业名称。
(七)对中医学专业中西医方向的高、中等学历教育的问题,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的通知》(卫医发[2006]125号)中规定执行。
二、严格规范医卫类成人教育、远程教育、联合办学
(一)各类高等学校举办或与市外高等学校联合开展相关医学类及药学类、护理类专业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含远程教育),需在全市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教委提出申请,由市教委会同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考察,登记备案。
(二)开展相关医学类及药学类、护理类专业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含远程教育),需设立校外教学点或工作站的,其教学点或工作站必须是具备相应专业的办学条件、实习条件和师资队伍的医学类学校或培训中心,并需征得当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市教委和市卫生局登记备案。
(三)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医学类专业、医学相关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只允许招收已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自学考试不得举办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未经教育部批准不得举办医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医学类成人学历教育不作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
(四)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举办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必须经教育部批准,且只能招收已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在职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五)高等学校不得以联合办学形式在中等职业学校举办普通高等医学教育、成人高等医学教育。试办初中毕业五年制医学教育必须经教育部、卫生部批准。
(六)本市非卫生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市外医药卫生院校联合举办医药卫生类学历教育;不得允许市外医卫类院校在本校设置办学点,更不得将本校学生学籍注册在市外。未经市教委批准任何学校不得在市外设立校外办学点。
(七)本市医卫类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除经批准可在市内设立医药卫生类专业办学点外,其他任何学校不得在市内设立医药卫生类专业校外办学点。不得将医药卫生类专业学生注册为其他层次的医药卫生类学历教育学籍。
联合办学实行年度备案制度,每年2月底前由主办学校向主管部门申请后报市教委、市卫生局备案。
三、严格规范医药卫生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
(一)各类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举办的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护理类专业的学历教育所设立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需经市卫生局、市教委组织专家评审和批准;设置实习医院由学校与医院商定,并报市卫生局、市教委备案。
(二)举办医学教育的高等学校应使医学类专业在校生数与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床位之比达到1:1,毕业实习生均实际管理床位不少于6张。
(三)凡未向市卫生局、市教委申请备案的实习医院,未经市卫生局、市教委组织专家评审和批准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不得对外挂牌,同时其医院不得接收学生参加临床见习、实习及教学活动。
(四)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不得接收未经市卫生局、市教委批准同意及备案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校外教学点、工作站、函授辅导站的学生到医院进行临床见习、实习及其他教学活动。
四、严格规范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资质管理
(一)参加护士资格、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医药类和初级职称、高级职称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经教育部、卫生部及市教委、市卫生局认可的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方可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否则,不予报名。
(二)参加医师执业资格考试,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的通知》(卫医发[2006]125号)有关规定执行,医学成人学历教育不作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
五、严格办学资质审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一)市教委、市卫生局将对医药卫生类进行动态监管,对达不到相关设置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停止该专业招生。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备案的各类高等学校、高职学院、中职学校医学类专业、医学相关类、药学类本科和专科专业,初中毕业五年制医学教育试办点,一律停止招生。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医学类专业、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举办的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学历教育,一律不得招收未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在职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自学考试举办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各类高等学校以联合办学形式在中等职业学校举办普通高等医学教育、成人高等医学教育,一律取缔。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卫类专业建设的指导。加强科学管理,帮助学校完善办学条件,解决办学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专业办学水平,保证培养人才的规格和质量。
(三)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自觉规范医卫类专业办学行为,积极探索医卫类专业教学规律,努力改善专业办学条件,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