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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医疗费用补助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6-24

发文字号

沪爱卫会[2005]1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05-06-24

颁发部门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医疗费用补助的规定》的通知

沪爱卫会[2005]13号

2005年6月24日

各区、县爱卫会、卫生局、医保办:

  近年来,本市执行市卫生局、市爱卫会办公室于1994年下发的《关于晚期血吸虫病检查和治疗实行收、减、免费范围的规定》,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也发现该规定与现行有关制度存在不相适应状况。为使本市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能有一个更合理的医疗救助,体现党和政府对这些病人的关怀和重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址精神,制定了《关于本市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医疗费用补助的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关于晚期血吸虫病检查和治疗实行收、减、免费范围的规定》于即日起废止。  

  关于本市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医疗费用补助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址有关精神,本市对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实行医疗费用补助制度。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因血吸虫病接受治疗,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或按所在地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享受医疗费用补助或大病风险补偿后,对符合本规定补助对象,再给予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医疗费用特殊补助。

  一、补助对象
  适用于以下两类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
  (一)已列入“上海市XX区县现有历史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名册”的对象;
  (二)经区县疾控中心初诊、市疾控中心组织有关专家确诊为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的新增对象。

  二、补助额度
  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医疗费用补助或大病风险补偿后的自负部分,每次按50%比例补助,每个补助对象全年累计补助限额2000裕
  三、申请补助者必备凭证
  拟申请补助者须持以下凭证到所在区县疾控中心申请补助:
  (一)区县疾控中心发给的“上海市XX区县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卡”;
  (二)由医院出具的晚期血吸虫病体征体征诊治的病史和缴费凭证;
  (三)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医疗费用补助或大病风险补偿的有关凭证;
  区县疾控中心对符合规定的病人发给相应金额的补助。

  四、经费保障与管理
  (一)区县疾控中心根据本区县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的情况,制定年度的补助预算,并报区县卫生局核定,由区县卫生局纳入本区县血吸虫病防治经费预算。
  (二)区县疾控中心要安排专人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具体事宜,年底汇总经费使用情况,报区县卫生局审核,同时报市疾控中心进行数据汇总。
  (三)区县卫生局对区县疾控中心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医疗费用特殊补助过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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