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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吉林省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13

发文字号

吉卫联发[2011]4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吉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13

颁发部门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吉林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吉林省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吉卫联发[2011]41号

2011年6月13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为了解和掌握我国职业健康状况,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央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和全国总工会研究决定开展全国职业健康状况调查。为了贯彻落实国家部署的工作任务,切实做好我省的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开展职业健康调查工作,是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有效途径。当前我国职业病防治形势十分严峻,迫切需要通过开展职业健康状况调查,摸清当前我国职业病危害情况,研究制定职业病防治对策,落实“十二五”规划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落实国家部署的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任务、开展我省调查工作的重要性,以实践科学发展观、对劳动者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将职业健康调查工作作为今年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点。

  二、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做好职业健康状况调查
  职业健康状况调查涉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患者的待遇保障等社会关注问题。各地要按照《吉林省职业健康状况调查项目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工作,既要积极推进,又要稳妥实施。全省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卫生、安全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及时互通信息,共同推进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为保证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要做好组织动员,确保调查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与调查,反映真实情况。要严守调查工作纪律,各地、各部门原则上不单独发布信息,重大问题要随时向吉林省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全省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职业病危害实际,认真组织制定工作实施方案,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精心组织,确保完成职业健康状况调查任务
  本次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从 2011 年6月开始,至12月中旬结束,分为全省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调查、职业健康状况重点调查和近 10 年职业病报告统计分析三部分。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方案要求,按照时间进度安排,确保完成调查任务。承担重点调查的长春市绿园区、吉林磐石市要按照调查目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落实工作方案,精心组织调查工作,把握好政策界限,确保调查成效。长春市和吉林市各相关部门要把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作为今年的重要任务,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积极指导绿园区和磐石市政府加强对调查工作的领导、检查,狠抓落实。调查工作要严格依法开展,不得随意扩大和调整调查范围、调查内容和调查对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依法、依标准开展工作。应当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依法按程序进行,对于确诊职业病的职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后续的医疗救治和待遇保障工作。同时要做好相关调查数据的统计分析等工作。

  联系人: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 高菡 0431-88905581
  省职业病防治院 陈彬 0431-8585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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