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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福建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6-06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09]15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6-06

颁发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福建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文[2009]155号

2009年6月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精神,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六部门制订的《福建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委常委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物价局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有序推进我省近期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确保医改目标如期实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务院部署的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实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全体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达到90%以上,全省农民参合率达到95%。加强基本药物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等环节的管理,推进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加强列入年度计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以市辖区和县级市街道为单位覆盖面达到90%。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不低于15元。启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二、工作任务
  (一)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一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全体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参保率达90%以上,农民参合率达到95%。二是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同时继续做好在校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三是基本解决医改后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四是积极推进城镇非公企业职工、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业不稳定的农民工纳入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也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五是当年农村出生的新生儿(婴儿)随母亲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
  (牵头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地税局、各设区市政府)
  2.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一是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75%、50%以上,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4倍左右。二是各设区市根据“保当期”和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现行政策,组织开展对当年得大病的参保城镇居民进行二次补偿。三是积极推动有条件的设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现行的“个人账户管门诊”转为实行普通门诊费用统筹。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积极探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四是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县和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60%、40%以上。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无法诊治的特大病种,确需转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经严格审查批准,其住院费用可比照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予以报销补偿。扩大门诊统筹补偿病种范围,所有县(市、区)的门诊统筹补偿病种扩大到10种;以设区市为统筹单位,建立重大疾病补充补偿办法,减轻农民大病负担。
  (牵头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
  3.提高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一是泉州、龙岩两市先行启动实施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统筹,实现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流程、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六个统一”。二是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金保工程”,初步建成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卡系统,实现城乡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完成身份认定、诊疗记录和费用结算全过程。三是进一步完善异地安置、异地工作、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机制,完善参保地和就医地之间医疗费用审核、支付以及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等经办事务协作的办法。四是制定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明确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之间互认,解决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五是完善新农合信息系统,加快信息平台建设,设区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报,实现全省互联互通。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参合农民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审批程序,方便群众就医。六是根据医疗保障事业发展需要,建立与医疗保障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人员配置机制、经费保障机制和管理服务网络,进一步提高服务参保人员的能力。七是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
  (牵头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数字办、省财政厅、省委编办;配合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4.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一是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简化程序,资助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群体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二是逐步建立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的“一站式”服务,为困难人群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三是完善城镇职工大额费用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指导有条件的设区市积极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大额费用通过补充医疗保险解决的机制。四是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简化理赔手续,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福建保监局、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
  5.加强基金监管。一是基本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加快建立医疗保险反欺诈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确保基金安全。二是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管理,强化内部自律和监督,提高定点管理服务水平。三是合理控制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四是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收费行为,实行新农合目录范围外的医药费用比例限额管理,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
  (牵头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设区市政府)
  (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6.制定基本药物补充目录。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根据我省疾病防治特点,提出基本药物补充目录,优先考虑国产药品(包括我省生产的药品)。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配合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贸委、各设区市政府)
  7.认真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公布后,推进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零售药店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补充目录药物;2009年在不低于30%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试点,在落实政府投入政策的同时,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各类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配备和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劳动保障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
  8.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机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按照我省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建立非营利性的药品集中采购网络平台。采用多种采购方式,对一些价格低、疗效好的基本药物实行直接挂网采购。按照国家制定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通过招标,确定我省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开展药品配送企业资质认定工作,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并以省属和设区市为单位选择配送企业,药品招标后直接由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委托配送企业配送到医疗机构,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药品价格。年底前初步建立起基本药物供应网络,实现基本药物“三统一”,即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省经贸委、省劳动保障厅、省物价局、省政府纠风办、各设区市政府)
  9.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管。完善药品监督网络建设,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将基本药物列入重点抽验品种,年底开展专项检查。
  (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贸委、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劳动保障厅、各设区市政府)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0.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一是实施县域医疗中心建设规划,对未达标的县级医院(含县级中医院)进行标准化建设。2009年重点抓好新增中央投资专项补助安排的20所左右县级医院建设,充分发挥县级医院在农村卫生三级服务网络中的龙头作用。二是实施乡镇卫生院加强建设规划。根据《福建省乡镇卫生院加强建设实施方案》,加强农村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基本诊疗设备装备等标准化建设,对部分卫生院进行D级危房改建、配套设施建设,形成乡镇卫生院与县级医院布局合理,资源互补的格局。2009年安排95个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改扩建,核定建筑面积约7.4万平方米;安排配套设施建设项目65个;安排300所乡镇卫生院基本诊疗设备装备;拆建D级危房6.1万平方米。三是编制并实施村卫生室改造建设方案,重点建设空白行政村医疗点,扶持边远山区、海岛村卫生所(室)建设。四是编制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建设规划,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诊疗设备装备,重点加强14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改善我省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条件。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配合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11.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一是加强乡村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实施“两个500”计划,即招聘500名临床专业本专科毕业生经2年规范培训后充实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组织500名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到县级医疗机构进行为期三个月的临床技能培训。对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采取以从事临床医疗实践为主的培训方式,使其进入县级医疗机构各科室轮转,着重培养急诊急救、传染病防治等临床实践能力,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继续开展和完善千名医师帮扶乡镇卫生院工作,建立三级医院帮扶二级医院、二级以上医院帮扶乡镇卫生院的长效机制。继续实施万名乡村医生规范培训计划。二是加强社区卫生人才培训。在完善城市社区、农村医疗卫生人才培养的基础上,2009年启动社区卫生人才培训规划,完成700名全科医师、500名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工作。建立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2009年计划面向已进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学本科毕业生招收培训对象100名,经2年规范培训后返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建设一支学历水平高、服务能力强的社区卫生技术队伍。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
  12.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一是进一步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在原有基础上转型或新设2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力争2009年全省所有市辖区及县级市以街道为单位,社区卫生服务覆盖面达到90%。根据城市化要求,今年开始县(市)城区所在地的城关卫生院逐步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型。二是强化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统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制度及诊疗技术规范。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集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的“六位一体”的服务功能,为居民提供主动、连续、人性化的综合服务。进一步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全面掌握辖区内主要健康问题,主动采取有效的健康干预措施,将公共卫生服务与基本医疗服务相结合。积极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三是转变社区卫生服务模式。实施“社区医生进家庭”项目,组建社区卫生服务团队,对辖区内居民家庭实行分片管理,建立双向联系,以居民家庭健康档案为基础,着重开展社区常见慢性病管理、老年保健服务等工作,对行动不便的患者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加强上级医院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探索社区首诊制,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试点,提高医保报销比例,引导群众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四是逐步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补偿机制,保证其公益性。政府负责其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单位: 省劳动保障厅、各设区市政府)
  13.落实农村医疗卫生人员经费保障政策。2009年内,在核编定岗基础上,丙类卫生院和山区乙类卫生院编制内人员工资按事业单位的标准由财政全额核拨;甲类和除山区外的乙类卫生院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员和院领导的工资由财政全额核拨,其余人员实行差额补助。扩大“学费代偿制”实施范围,对于到山区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五年的本科毕业生,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的学费补助。实施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工资补助制度,对农村乡镇卫生院在岗的编制内人员和离休人员按人均3600元/年的标准、退休人员按退休前岗位所对应的在职卫技人员补助标准70%给予补助。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各设区市政府)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4.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通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
  15.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针对主要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等重大疾病和严重威胁妇女、儿童、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健康问题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处置需要,由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在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基础上,增加实施为8~15岁人群接种乙肝疫苗,2009年争取为14~15岁人群约113万人进行接种;为全省农村育龄妇女孕前3个月和孕早期3个月免费补服叶酸(全年约30万人次);大力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2009年省级完成8万户改厕任务,使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70 %以上;为1万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开展复明手术;为全省15岁以上城乡低保妇女约26万人实施以防治乳腺癌和宫颈癌为重点的妇女常见病免费检查。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残联、各设区市政府)
  16.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制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体系、妇幼保健机构、采供血机构加强建设规划。实施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重点建设列入中央专项资金补助的精神卫生机构。加强儿童医疗救治体系建设,分别在省级和设区市级建立儿童医疗救治中心和分中心,在58个县医院设立儿童重症监护室。完成省卫生监督所的新址搬迁。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17.建立无偿献血长效机制。强化无偿献血工作,落实血站质量管理规范,促进临床合理用血,确保血液质量安全。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配合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18.大力推进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完善卫生部门牵头,宣传、广电、教育、农业等多部门协调合作的健康教育工作机制,在福建电视台设立公益性的“健康栏目”,开发健康教育动漫节目,普及健康知识和卫生政策。以合理膳食和适量运动为切入点,积极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创建“行动”精品社区,倡导和宣传健康生活理念。启动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传播健康教育知识的项目,完成全省三级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健康教育知识和传播技巧的培训。组织全省健康生活方式巡讲活动,《健康66条》传播活动以县为单位覆盖率达30%,全省人群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分别达60%和40%。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广播影视集团;配合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各设区市政府)
  19.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人员、发展建设、公用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2009年按人均经费不低于15元安排。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各设区市政府)
  (五)积极探索公立医院改革
  20.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按照国家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总体部署,在厦门市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同时,省级和其他设区市各选择1所公立医院开展不同形式和内容的改革试点。鼓励各地在试点工作中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等有效形式,明确公立医院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
  (牵头单位:各设区市政府、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委编办、省劳动保障厅)
  21.推进公立医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和考核工作,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岗位变动、职务晋升、薪金调整和奖惩的依据。完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制度,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人事厅;配合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22.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9年开展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功能、布局、数量等的调研,为2010年 编制公立医院设置规划提供依据。完善和落实民营医院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形成多元办医格局。落实民营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管等方面一视同仁。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设区市政府)
  23.继续开展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控制工作。规范医疗和收费行为,探索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等付费方式的改革。研究医院销售药品差别加价政策;在成本测算的基础上核定我省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完善医院补偿机制、取消“以药补医”创造条件。
  (牵头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
  24.提升公立医院服务能力。2009年重点推进省立医院心血管综合大楼、省人民医院病房门诊综合楼、省第二人民医院康复分院、省妇幼保健院门诊综合楼、福建医大附属第二医院东海院区、福建医大附属第三医院一期工程等省属卫生重点项目以及设区市、县(市、区)卫生重点项目建设,提高我省公立医院服务能力。通过加强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建设,全省新增5000张以上床位,缓解群众“就医难”问题。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各设区市政府)
  25.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临床检查、诊断、治疗、药物使用等医疗执业行为,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配合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26.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制定出台《福建省关于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努力完善有利于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投入补偿政策、基本药物政策和医疗保障政策,着力提升中医药服务特别是城乡基层中医药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设区市政府)
  (六)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
  27.启动居民健康信息系统建设。制定卫生系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分步实施。今年首先实现省属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联网,实现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和医疗信息共享,减少重复检查,减轻患者负担。同时,选择1~2个条件比较成熟的设区市推行居民健康信息系统建设。
  (牵头单位:省数字办、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各设区市政府)
  28.逐步推行全省就诊“一卡通”。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进行IC卡接口改造和刷卡终端设备更换,为实现社保卡就诊一卡通创造条件。
  (牵头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数字办;配合单位:省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设区市政府)
  29.建设乡镇卫生院远程医疗会诊系统。2009年完成远程医疗会诊系统工程建设,并先行覆盖全省中心卫生院,实现乡镇卫生院医生与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专家异地同步会诊,提高乡镇卫生院诊疗水平。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数字办、各设区市政府)
  (七)保障措施
  30.加快推进各项重点改革。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改革工作。各地均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宣传引导,抓好工作落实。省直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推进各项重点改革,确保今年底完成上述各项任务。
  (牵头单位:各设区市政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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