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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天津万宁保健品有限公司抽检不合格保健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7-01-22

发文字号

津市场监管保[2017]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1-22

颁发部门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正文内容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天津万宁保健品有限公司抽检不合格保健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津市场监管保[2017]6号

2017年1月22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1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6年第149号)中,涉及天津万宁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保健食品尤维斯牌莱斯软胶囊和尤维斯牌蜂胶软胶囊,检验结论分别为总黄酮、维生素E和总黄酮不合格。按照《通告》要求,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处置情况
  2016年5月26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收到天津万宁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保健食品“尤维斯牌莱斯软胶囊”和“尤维斯牌蜂胶软胶囊”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责成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监督企业履行封存库存问题保健食品,暂停生产、销售问题保健食品,召回问题保健食品等法定义务;并向该公司下达《国家保健食品抽样检验结果送达及拟公告告知书》。该公司提出复检申请,我委指定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检。6月24日,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复检报告,复检结果仍不合格。

  二、调查查处情况
  经滨海新区局调查:该企业生产“尤维斯牌莱斯软胶囊”110瓶(规格1.0g/粒×90粒/瓶,批号150603),销售价格51.6元/瓶,货值5676元;生产“尤维斯牌蜂胶软胶囊”166瓶(规格500mg/粒×60粒/瓶,批号160304),销售价格35.6元/瓶,货值5909.6元。该企业接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启动了产品召回工作,但未能召回产品,上述两种产品已全部销售。
  滨海新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对天津万宁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377.62元,罚款57928元,共计罚没款66305.62元。

  三、企业整改情况
  该公司对产品“尤维斯牌莱斯软胶囊”和“尤维斯牌蜂胶软胶囊”不合格情况正在深入查找原因,初步判断为现行产品标准部分检测方法专属性差,干扰因素多,以致检测结果不准确、重现性差。现辖区监管单位已要求企业做好产品标准检测方法验证工作,并及时向国家食药监总局进行申报产品技术要求变更。

  在此期间,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未对上述两个产品进行《食品生产许可证》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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