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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妇社司关于印发<中国7岁以下儿童生长发育参照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0-19

发文字号

沪卫办疾妇[2009]2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0-19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上海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妇社司关于印发<中国7岁以下儿童生长发育参照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办疾妇[2009]20号

2009年10月19日

各区(县)卫生局、有关大学、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市儿童保健所:

  为进一步推动儿童保健工作,根据2005年九市儿童体格发育调查结果,卫生部制订下发了《中国7岁以下儿童生长发育参照标准》(卫妇社儿卫便函[2009]11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在全市儿童保健工作中统一使用,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中国7岁以下儿童生长发育参照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积极进行研究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充分发挥新标准的意义和价值,为进一步推动儿童保健工作服务。

  二、市儿童保健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全市新标准的使用培训工作,指导各区县在儿童保健工作中统一采用;各区县妇幼保健所负责做好本辖区新标准的培训和指导工作,不断提高基层卫生服务人员的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评估水平。

  卫生部妇社司关于印发《中国7岁以下儿童生长发育参照标准》的通知

  卫妇社儿卫便函[2009]11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妇社(基妇、妇幼、疾控妇幼)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疾控处:
  为推进儿童保健工作,根据2005年九市儿童体格发育调查结果,我司组织相关专家,研究制订了《中国7岁以下儿童生长发育参照标准》,该标准已于2009年6月2日由卫生部正式公布,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儿童保健工作中使用。

  联系人:卫生部妇社司儿童卫生处 曹彬

  联系电话:010-68792305

  附件:中国7岁以下儿童生长发育参照标准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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