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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冻猪肉承储资质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2-24

发文字号

渝商委办发[2014]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2-24

颁发部门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组织开展冻猪肉承储资质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渝商委办发[2014]8号

2014年2月24日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主管部门:

  按照商务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落实地方猪肉储备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运发[2008]499号)要求,经与市财政局协商一致,我市建立了市级猪肉储备制度。为了规范市级储备猪肉管理,有效发挥储备猪肉在市场调控中的作用,确保储备猪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7年第9号),结合重庆实际,市商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重庆市市级储备猪肉管理办法》(渝商委发[2013]23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的规定,现就市级储备猪肉承储资质申报推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质申报条件
  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承担市级猪肉储备的企业,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肉类行业企业;
  (二)自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能够承担储备猪肉任务的储存冻库, 冻库储存能力在300吨以上;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储存技术力量、经营能力和稳定的销售网络渠道;
  (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

  二、申报推荐程序
  (一)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企业,向当地区县(自治县)商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区县(自治县)商贸主管部门负责进行现场审查和材料初审,经审核合格后,向市商委报送推荐报告和相关材料;
  (三)市商委组织评审组,按照《重庆市市级储备猪肉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对申报企业进行资质审定;
  (四)对审定合格的企业名单在市商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具有承储资质的企业。

  三、所需提交资料
  (一)企业承储资质申请报告;
  (二)申报企业合法经营资质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注册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冻库库区布局平面图;
  (五)《市级储备猪肉承储企业资质申报表》;
  (六)区县(自治县)商贸主管部门推荐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商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肉类经营企业开展承储资质申报推荐工作。
  (二)各区县(自治县)商贸主管部门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现场审核和材料初审工作,据实推荐,不得徇私舞弊和弄虚作假。
  (三)企业有多处冻库的,每一处冻库应单独申报承储资质。
  (四)承储企业资质实行定期检定、动态管理。获得承储资质的企业,因储存质量问题被取消承储资质的,2年内不得申请承储资质;因储存数量问题被取消储备计划的,2年内不予安排承储计划;连续3年未承担猪肉储备任务的,需重新申请承储资质。
  (五)市商委根据《办法》第四章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区域合理布局、利于市场调控和动用投放、便于管理和监督的原则,从取得猪肉承储资质的企业中确定承储企业,每年初下达当年猪肉储备计划。
  (六)各区县(自治县)商贸主管部门于2014年3月5日前,将本地区申报材料报市商委保供应急处。

  (联系人:陈昌华; 联系电话:63851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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