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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北京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等31家食品经营单位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店称号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10-02-04

发文字号

吉工商食字[2010]3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吉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0-02-04

颁发部门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授予北京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等31家食品经营单位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店称号的决定

吉工商食字[2010]30号

2010年2月4日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

  《食品安全法》颁布施行以来,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宣传贯彻落实,不断深化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启发和引导广大食品经营者提高自律意识,牢固树立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观念,进一步奠定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良好基础。为倡导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推动经营者自律,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要求和《吉林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办法(试行)》的规定,在已获得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县(市)、城区工商分局授予的2671户“食品安全示范店”当中,经过层层申报考察和审核,决定授予北京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等31家食品经营单位为首批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店”称号。

  获得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店”称号的食品经营单位要充分认识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潜在的商业效应,珍惜这一称号,切实承担起“示范”的责任,引领全省食品经营者自觉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同时,希望广大食品经营者要向他们学习,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和更大的努力,踊跃投身“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之中,为维护全省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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