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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九不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2-01

发文字号

津卫办[2014]15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2-01

颁发部门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九不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卫办[2014]154号

2014年12月1日

各区、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医院:

  现将《天津市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 “九不准”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以下简称“九不准”)要求,结合我市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将落实“九不准”作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纠正“四风”突出问题的具体措施和行业纪律,要坚持以人为本、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预防的方针,以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卫生热点、难点和突出问题为重点,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提高医务人员素质和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为抓手,切实纠正医疗服务中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要与落实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天津市卫生行业“五要五不准”服务承诺相结合,践行医疗卫生职业精神,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良好医德医风,提升行业社会形象,坚决纠正违反“九不准”的行为,为全市卫生体制改革提供坚强的保证。

  二、实施的内容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要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服务效果、社会和患者满意度等公益性指标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制度和人事分配制度。
  (二)不准开单提成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要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要开展临床路径管理,通过开展处方点评和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抗菌药物治理等措施推进阳光用药,同时加强药事管理,严格医疗准入和监管。
  (三)不准违规收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加强对诊疗和收费行为的监管,严格实行费用清单制和费用查询制。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要建立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管理制度和程序。将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使用、管理情况列为院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开,接受医疗卫生机构职工和社会的监督。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要加强对接受社会捐赠的监管。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管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要完善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对统方信息的监控,安装反统方软件,运用科技手段防控违规统方。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要加强对药品、医用设备、耗材、试剂等采购、供应关键环节的监管,建立轮岗交流制度;完善采购招标制度,严格执行招标程序,落实《天津市卫生行业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纪录实施办法》,遏制违规采购使用医药产品的行为。
  (八)不准收受回扣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要严肃行业纪律,加强对医务人员廉洁从业的教育与管理,认真落实《天津市卫生行业医药购销和工程建设项目廉洁承诺制度》,严禁接受企业或服务对象提供的各种财产性利益,抵制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要完善拒收“红包”的治理制度,形成医院有拒收“红包”的警示标识、退“红包”的渠道、收受红包的投诉和奖惩机制。在二级以上医院全面落实医患双方不收不送“红包”协议签订工作,并通过患者满意度调查,出院患者回访等加强对收受“红包”行为的监控。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对本机构贯彻执行“九不准”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管辖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贯彻执行“九不准”负监管责任,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内设行政部门要将“九不准”要求融入业务管理工作中同部署、同考核、同落实,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要严格责任追究,对工作不力导致发生严重问题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严肃追究卫生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领导及直接领导责任。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组织广大医疗卫生人员认真学习讨论,深刻认识“九不准”的重要意义和明确要求,把遵守和执行“九不准”成为医疗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的自觉行为,准确把握“九不准”的要求和精神实质,不断提升医务人员思想道德水平,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使“九不准”规定全面贯彻落实。
  (三)完善制度,抓好落实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订更加具体、更有针对性、便于操作的制度措施,不打折扣的坚决贯彻执行。要将贯彻落实“九不准”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医疗行风建设有机结合,对照“九不准”要求逐项开展问题查找和梳理,对检查出来的违背“九不准”的问题逐一制定措施,逐项整改。要将“九不准”贯彻执行情况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评审的重要内容,医务人员贯彻“九不准”情况列为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职级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要对照“九不准”要求完善现有绩效考核方案,确保考核既能科学合理、规范有效,又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
  (四)强化监管,严肃查处违反“九不准”行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必须认真落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案件查办工作的通知》(津卫纪[2014]4号)要求,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九不准”问题举报受理工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设立举报箱,公布有关规章制度,需要调查核实的,必须及时组织调查,不得延误。凡是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一经查实,一律严格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对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对申请医院评审的医院不予受理,对正在评审的医院暂停评审,对已经取得相应等级的医院给予降低级别或等次等处理;对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理;对违反“九不准”的医师一律认定为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当年不予晋升上一级职称;在学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的一律予以免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吊销执业证书的医疗卫生人员,在全行业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对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的医疗卫生人员,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全市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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