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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7-21

发文字号

闽卫基层[2015]8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7-21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闽卫基层[2015]86号

2015年7月21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5]6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15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经费标准,调整优化服务项目
  2015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从35元提高至40元。项目调整范围主要是巩固现有项目,扩大服务覆盖面,扩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同时突出重点,适当增加新项目,预防和控制重大疾病。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服务覆盖面。核实、完善居民健康档案;增加慢性病患者管理人数,对血压、血糖控制不理想的患者增加2次随访;提高老年人体质辨识和儿童中医调养服务覆盖率。
  (二)扩展和增加服务内容。更新、完善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在老年人体检中增加腹部黑白B超检查。新增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开展可疑者推介转诊,对患者进行随访管理,监督其规范服药。鼓励逐步提高居民健康档案中医体质辨识的比例,积极开展中医健康教育,在慢性病患者和孕产妇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其他项目暂不调整。

  二、明确工作任务,确保项目实施质量
  (一)提高健康档案使用率。进一步规范健康档案信息采集,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75%以上,对辖区内的已建档人群,按照每年20%的比例及时更新健康档案信息。推进健康档案与基层医疗服务有效衔接,以慢性病患者、老年人、孕产妇、儿童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人群等为重点,做好重点人群健康档案的管理、维护和更新,将健康档案使用率提高到50%以上。
  (二)丰富健康教育内容和形式。结合爱国卫生工作和各种卫生主题宣传日,开展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加强个体化健康指导,为重点人群制订适宜的健康教育方案,提高服务对象参与度和依从性。居民健康素养相关知识知晓率达75%以上。
  (三)巩固和加强预防接种工作。加大流动人口预防接种力度,定期开展漏种排查、及时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5%以上。有效处置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将预防接种工作与儿童保健工作有机结合。
  (四)提高儿童健康管理水平。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要及时将孕管卡填写完整,通过信息系统传送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应安排工作人员开展新生儿家庭访视,并为辖区内0-6岁儿童提供相应频次的健康管理服务,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
  (五)加强孕产妇健康管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基层机构的培训和指导,推进基层医疗机构按规范要求做好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使早孕建册率达到85%以上,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85%以上。
  (六)做好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规范老年人体检项目,全面开展规定的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项目(确无体检条件的,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开展),及时反馈检查结果,并做好个体化健康指导,确保老年人健康体检率达70%以上。
  (七)提高慢性病管理率和控制率。将慢性病健康管理工作与医疗服务相结合,切实落实随访、体检等服务,提高患者依从性和血压、血糖控制率。高血压病患者健康管理率达到38%以上, 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率达到30%以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均应达到50%以上。
  (八)加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要加强与公安、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以及与街道(乡镇)、居(村)委会的协作,按照“应管尽管”原则,将居家治疗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全部纳入管理。
  (九)做好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工作。加强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排查,及时做好发现、登记、上报等工作。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病人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疫点疫区处理等工作。
  (十)积极推进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加大基层中医药人员培训力度,做好老年人中医体质辨识和儿童保健中医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使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40%以上。
  (十一)完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我委下发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规范,全面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加强与卫生监督机构的配合、协作,认真开展巡查、信息收集和报告等工作,提高其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十二)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对辖区内肺结核病可疑者及诊断明确的患者(包括耐多药患者)及时推介转诊,并配合县级疾控机构做好患者随访管理。报告发现的结核病患者(包括耐多药患者)管理率达到90%以上。

  三、规范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一)落实资金筹集及拨付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足额安排并按规定时限及时拨付本级应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保证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要。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省级财政将根据各地财力状况,分档给予补助。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工作需要,另行适当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培训、督导、考核等工作经费。
  (二)规范资金管理。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各县(市、区)要合理确定各项服务补助水平及补助方式,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服务数量、质量下拨资金,缩短资金拨付周期。各地不得简单地按照服务人口数量和支出水平核拨资金,应根据购买服务的要求,依据考核结果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考核后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可统筹使用。
  (三)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没有能力提供服务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可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有条件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或非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以下简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该项目的服务价格和实际完成数量、质量,经考核后进行经费结算。

  四、合理分配乡村任务,加大对村医的支持力度
  (一)合理分配乡村两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为提高居民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各地应根据村卫生所服务能力,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50%左右的劳务性工作交由其承担,村医可承担的服务主要有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老年人和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不包括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任务和部分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处理、卫生监督协管(包括食源性疾病信息报告)任务。
  (二)落实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村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应以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下达,结算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乡村医生完成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在计量统计和绩效考核后拨付资金。2015年通过调整任务分工,使用于村医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均经费增加5元。
  (三)各县(市、区)应制定村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办法,指导乡镇卫生院开展村级绩效考核工作。在乡镇卫生院开展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应组织开展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抽样复核,及时通报抽查复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与补助资金挂钩。

  五、完善组织管理,落实项目管理责任
  (一)健全管理组织。切实加强对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组织领导。各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公室要协助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完善项目实施方案(细则)、绩效考评办法等,切实做好项目进展监测和数据报送工作。
  (二)加强人员培训。针对2015年多数地方县区级卫生计生部门机构改革逐步到位后出现的人员变动情况,要重点加强县区级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其项目管理能力。
  (三)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多种媒体平台和形式宣传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和进展成效,提高居民知晓率,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完善服务模式。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全科医生、乡村医生签约服务有机结合,作为签约服务的主要内容向辖区居民提供,通过签约服务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效果。
  (五)落实对口协作。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应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指导责任,在疾病监测、培训指导、绩效考核、效果评估等方面加强指导。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下乡指导频次不得少于每月1次,并指定各项目责任人,落实相关责任。

  六、加强督导检查,健全考核评价机制
  完善以县为主的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县区级的考核主体作用,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要会同财政部门对辖区内所有承担项目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日常工作量监测、统计及每年不少于2次的综合考核。通过计量考核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落实考核结果与资金拨付挂钩。
  各设区市按要求对下辖县(市、区)上年度项目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市级复核。省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每年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年度考核,并结合日常督导情况,综合形成省级对各设区市年度考核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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