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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转发省局关于开展流通领域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8-21

发文字号

扬工商消[2007]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8-21

颁发部门

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

正文内容


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转发省局关于开展流通领域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扬工商消[2007]15号

2007年8月21日

  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夏(秋)季节是食品安全事件的多发时期,为确保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消费,省局组织全省系统内开展流通领域食品专项治理工作。现将省局《通知》(苏工商消[2007]311号)转发给你们,望你们针对夏(秋)季节食品的特点,发挥扬州局食品快速检测工作的优势,深入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各直属局、分局于9月15日前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典型案例上报市局消保处,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

  关于开展流通领域夏季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苏工商消[2007]311号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高温期间,是各种饮料、啤酒等夏季食品销售旺季,也是假冒伪劣食品、腐烂变质食品等质量安全问题相对突出的时期。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确保高温期间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省局决定于2007年8月15日至9月30日在全省开展流通环节夏季食品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
  未取得食品经营主体资格而从事食品销售或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销售假冒伪劣、腐烂变质等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食品运输工具、储藏条件和销售场所等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要求的行为;食品经营企业未按要求建立和落实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自律制度的行为。

  二、整治内容
  (一)组织对本辖区内所有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经营范围、经营环境和食品质量等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对未取得食品经营主体资格或超范围销售食品,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腐烂变质和过期食品等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对食品运输工具、储藏条件以及经营环境等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和不能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责令经营者及时予以纠正;对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进销台帐、索取商品质量合格证明等进行检查。
  (二)组织开展食品质量监测。对夏季销售量大的食品和易腐烂变质食品组织定向和不定向监测(监测计划另行下发)。监测食品主要品种有:饮料(碳酸饮料、茶饮料、固体饮料、乳饮料、果汁饮料)、包装饮用水、啤酒、熟肉制品、膨化食品及儿童食品等。对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腐烂变质食品和其它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以及因经营者主观故意或放任导致食品质量不合格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特别规定》的发布实施,是特定时期、特定环境下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的重要法规,对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食品工业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产品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都具有十分重大和深远的意义。各级工商机关和全体工商干部要切实提高对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抓好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调整到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上来,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
  (二)搞好宣传发动。各级要组织执法人员集中开展《特别规定》的学习和培训,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准确理解其特点和主要内容。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向社会公众尤其是广大食品经营者宣传《特别规定》,努力使食品经营者熟悉应该依法履行的职责和义务,教育广大食品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努力营造按照《特别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的良好氛围。
  (三)突出工作重点。各地要结合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和农村食品安全整顿年工作要求,突出以农村市场、中小企业和非品牌产品,以及食品经营主体资格、食品质量、经营行为和建立经营者自律制度等为重点,着力抓好集贸市场、综合市场和专业市场以及食品批发、代理、运输、仓储和商场、超市、个体工商户等场所和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同时,要注重把专项整治与学习贯彻《特别规定》、与推进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与落实经营者建立和执行自律制度、与强化食品安全日常巡查监管、与开展食品质量监测、与加强12315行政执法综合网络和社会维权网络建设等相结合,提高专项整治的整体效果。
  (四)加强协调配合。各地要整合资源,注重协调配合。工商内部各相关部门要统一行动,整体联动,共同做好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商标侵权、虚假广告、误导宣传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要注重加强与当地食品药品、农业、质监、卫生、公安等部门之间的协作,对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要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和相关行业协会的作用,提高专项整治的整体效果。
  (五)严格报告制度。各级要及时了解掌握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和反馈,各直属局于9月30日前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典型案例上报省局消保分局,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省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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